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篮球俱乐部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促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和当前篮球俱乐部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包括《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办法》和《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评估细则》两个部分。
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男子篮球联赛篮球俱乐部建设,规范联赛管理和篮球俱乐部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篮管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男子篮球联赛,简称NBL联赛(以下简称“联赛”)是由篮管中心主办的全国男子篮球高水平联赛。
第三条 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承认并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章程》。
第四条 参加联赛的俱乐部须与主办单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协议。
第五条 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等其他内容及规定必须符合准入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参加联赛的俱乐部,须同意接受主办单位对各俱乐部执行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符合各项准入标准要求。
第二章 参赛队伍规模、参赛权、准入评估资格
第七条 2013年NBL联赛A组赛参赛队伍规模不超过 10 支。
第八条 参赛权是指俱乐部获得参加NBL联赛A组赛的权利。获得2013年NBL联赛A组赛参赛权的俱乐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 获得准入评估资格;
(二) 符合准入标准并通过准入评估。
第九条 获得2013年NBL联赛A组赛准入评估资格的俱乐部是2012年NBL联赛A组赛前八名和2012年NBL联赛B组赛前四名的参赛俱乐部(如A组赛前八名的队伍退出2012年的比赛,按B组赛名次进行替补),但俱乐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权威机构和或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经篮管中心核准,将取消该俱乐部的准入资格:
1. 拉拢、腐蚀、贿赂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者弃权、罢赛、打假球,或参与赌球,或怂恿球员打加斗殴、服用兴奋剂或其他违禁药物的;
2. 伪造与教练员、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注册时提交虚假劳动合同的;
3. 恶意拖欠球员和/或教练员工资、奖金或拖欠转会费、经纪费等超过三个月,并且在主办单位提出整改期限内仍不予全额支付的;
4. 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裁定资不抵债,或者被勒令或决议清算或歇业,或者主要资产被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的;
5. 未经审批擅自转让俱乐部控股权或变更俱乐部控股股东;
6. 由于各种原因俱乐部主动放弃准入评估资格的;
7. 其他违反NBL联赛规则和/或规定,并严重损害NBL联赛整体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及评估检查
第十条 获得准入评估资格的俱乐部应根据《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上报篮管中心竞赛部,逾期不报者将被视为放弃准入评估资格。
第十一条 为实施俱乐部准入方案,由篮管中心授权成立联赛准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由竞赛、运动队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评估细则》共涉及“俱乐部制度及管理”、“俱乐部运营”、“运动队建设及管理”、“俱乐部主场及硬件设施”、“参赛保证金”、“推广服务”六个方面共28条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篮管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评估细则
一、俱乐部制度及管理
第一条 申报俱乐部必须取得当地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局)和省级篮球协会的批准,自觉接受和服从监管;积极主动争取俱乐部所在地以及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篮球协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积极发挥和利用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篮球协会在队伍建设、后备人才培养、输送、体育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局)同意申请参赛的文件;
(2)省级篮球协会同意申请参赛的文件;
(3)自觉接受和服从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局)和省级篮球协会监管的文字材料;如俱乐部主场所在地为非省会城市,则,俱乐部还必须提供自觉接受和服从主场城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篮球协会监管的文字材料(以上均需要体育局、篮球协会和俱乐部加盖公章,并且还必须有俱乐部投资人以及法人的签字)。
(4)俱乐部和所属地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签署在球队建设、后备人才培养、输送等方面合作的意向或协议(需要体育局、篮球协会和俱乐部加盖公章,并且还必须有俱乐部投资人以及法人的签字)。
第二条 联赛主办权属于篮管中心。参赛俱乐部须服从主办单位的统一领导,遵守并执行联赛的各项管理规定。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请准入时必须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服从联赛的统一管理,承诺与篮管中心签署并遵循包括并不限于:场馆运营、人力资源(球员交流等)、球员薪资(工资总额等)、市场营销、融资分配、球队建设等多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及遵守《联赛手册》等联赛运行的相关规章和文件。
二、俱乐部运营
第三条 俱乐部根据联赛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而合理的工作机构,聘用总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竞赛训练负责人、宣传推广负责人、律师等),实行独立的人事和财务管理。俱乐部专职人员人数应保证俱乐部开展专项工作的需要。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请参赛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俱乐部人力资源计划;
(2)俱乐部所有专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简历;
(3)俱乐部所有专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以及符合财务制度的工资报表(最近一个月俱乐部人员的工资报表复印件);所有专职人员均应在俱乐部领取工资。
第四条 俱乐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俱乐部财务工作,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
(1)俱乐部财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在俱乐部的任职时间等)以及资质证明文件;
(2)俱乐部财务工作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税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和财务检查。俱乐部要按要求提交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书面承诺和提交:
(1)遵守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提交本俱乐部最近一个年度的完税证明、工商年检报告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