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俱乐部会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附注中包括资产负债表说明、利润表明细;2012年俱乐部决算;2013年俱乐部的预算;必要时,接受篮管中心财务人员或由篮管中心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财务检查;
(3)2012年度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俱乐部应自行或委托专业售票机构销售主场比赛门票,不得委托非专业售票机构和个人进行球票销售工作。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2013年晋级的俱乐部只提交第一项):
(1)俱乐部主场门票销售团队或专业售票机构名单(需附委托协议);
(2)2012年俱乐部主场球票的票价分类以及销售收入;
(3)2012年平均每场比赛赠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 俱乐部球队标准简称按照联赛统一要求只准保留冠名。
评估细则——申报俱乐部应提交球队冠名合同复印件及银行付款凭证(注:实地评估检查时俱乐部须出示凭证原件)。
第八条 俱乐部标志(LOGO)不得含有任何俱乐部投资企业或赞助企业的元素,所有权归主办单位,未经批准俱乐部不得随意更改。俱乐部拥有本俱乐部标志的使用权,并且设专人负责本俱乐部品牌推广工作。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
(1)书面承诺(必须加盖俱乐部公章以及俱乐部法人、总经理的签字)俱乐部标志(LOGO)所有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俱乐部标志进行修改、授权进行整体开发;
(2)书面承诺(必须加盖俱乐部公章以及俱乐部法人、总经理的签字)俱乐部标志产品的整体开发由主办单位授权指定部门进行;
(3)俱乐部品牌发展规划和负责人名单。
第九条 俱乐部应具备一定的商务推广和赛事推广能力,按主办单位统一制定的商务推广计划和赛事推广计划制定俱乐部商务和赛事推广计划,重点做好赛事推广工作。俱乐部必须重视文化及品牌工作,有效地建设俱乐部文化、赛场文化、球迷文化;俱乐部必须要有联赛宣传口号和宣传海报。联赛期间,俱乐部在主场体育馆适当区域内悬挂主队所有球员、教练的半身画像。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应提交:
(1)俱乐部商务推广计划和方案;
(2)俱乐部赛事推广计划和方案;
(3)俱乐部篮球文化发展及推广计划;
(4)主队所有球员、教练的半身画像的照片资料及悬挂的位置的说明;半身画像的画面清晰,尺寸不小于高2.5米、宽1.8米。
第十条 俱乐部必须至少协议拥有一支啦啦队,每场比赛中,主队俱乐部啦啦队必须配合吉祥物进行表演。如啦啦队由联赛赞助商统一冠名,则由主办方统一支付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申报时必须提交:
(1)俱乐部与啦啦队的合作协议书;
(2)俱乐部吉祥物的照片、名字、道具服装等资料。
三、参赛保证金
第十一条 各俱乐部必须向篮管中心缴纳参赛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银行托管账户。赛季结束后,如俱乐部计划继续参加下年度联赛,参赛保证金不退。直到俱乐部在正常参加一个完整的赛季并按照正常程序退出联赛时,保证金按相关规定退还俱乐部。
第十二条 俱乐部不得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金等费用(包括短期交流费)。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申报时必须提交:上年度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金发放记录表;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奖金等费用数额按时向运动员、教练员发放。
四、运动队建设及管理
第十三条 俱乐部必须制定运动队训练及管理规定,并且有专人负责政治思想工作。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
(1)运动队训练及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以及措施要求;
(2)运动队年度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整肃运动队赛风赛纪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俱乐部成年队必须按照篮管中心相关规定注册12名球员,同时还必须拥有或协议拥有一支不少于12名球员并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二线队伍,二线队伍的年度经费不少于50万元。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交:
(1)拥有或协议拥有一支不少于12名球员的并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二线队伍。“协议拥有”特指一下两种情况:俱乐部与大学合办、俱乐部与体育局合办;
(2)本俱乐部一、二线队伍球员名册、注册表和合同(原件)及经费使用明细、票据等证明。
(3)俱乐部为国家队(包括青年和少年队)输送人才情况。
第十五条 球队中方教练员在报名注册时必须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篮球教练员A级(高级)岗位证书以及近两年中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全国篮球教练员岗位继续培训班的证明。球队外籍教练员在报名注册时必须递交该教练员所在国篮球协会同意其在联赛执教的批准函。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中方教练员,并提供该教练员的A级岗位证书(执教资格证书)和工作合同的原件。没有岗位证书的,一律不允许在联赛中从事俱乐部教练员(含助理教练员)工作。
第十六条 俱乐部在当年联赛全部比赛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全队必须恢复集中训练,并且参加训练的运动员人数应保持在10名(含)以上(球员被各级国家队抽调集训的情况除外)。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供:
(1)运动队在上一年度联赛结束后,恢复集中训练的时间、地点;
(2)运动员人数及名单;
(3)教练员名单。
五、俱乐部主场及硬件设施
第十七条 俱乐部选定主场(包括分赛场)所在城市必须是我国地级(含)以上城市,每个省(区、市)最多不超过3支NBL队伍。
第十八条 俱乐部选定主场所在城市原则上必须是俱乐部冠名区域(或工商注册)所在的城市。如果俱乐部选定主场所在城市与俱乐部冠名区域或工商注册不在同一城市,则选择主场时必须优先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目前没有NBL俱乐部设置主场的省会城市或地级城市。(2)在该省会城市或地级城市设置主场必须连续两年(含)以上。
评估细则——备选俱乐部在申报时必须提供:
(1)书面承诺,如果不满两年,则自动失去下一年的准入评估资格;
(2)俱乐部未经批准不得迁移主场;如迁移主场,则必须征得现主场所在地和拟迁移主场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自有或长期协议(至少两年)拥有完全符合NBL联赛需要的比赛场馆;并且,比赛场馆必须符合联赛统一规定以及电视转播要求,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