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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比赛馆内发生严重事故(如火灾、建筑物倒塌、踩踏、群殴等),致使场上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并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竞赛承办单位及该场馆承办资格,责成主队俱乐部立即更换主场,并按司法程序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疾病预防措施不力导致运动队驻地出现疫情,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记录台、现场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影响比赛胜负的,对竞赛承办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对记录台违纪者给予停止参加联赛工作的处罚。
第二条 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影响了比赛胜负的,技术统计人员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而影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的,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万元直至取消承办资格的处罚,对违纪的记录台、技术统计人员给予停止参加联赛工作的处罚。
第三条 各赛区不得随意更改主办单位已经确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如遇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须经主办单位同意方可调整比赛时间。否则,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四条 赛区现场主持人必须经主办单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无证上岗的不允许担任主持工作。对无证上岗的俱乐部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第五条 比赛期间,现场主持人(含音乐主持DJ)出现未按规定使用音乐或故意制造噪音、或使用煽动性语言或对运动队不礼貌(如带头喝倒彩、起哄、有攻击或贬损客队或主队语言等)、故意提醒主队注意比赛时间、客队防守方式等涉及竞赛规则等违规情况,当场技术代表有权对该主持人及主队俱乐部提出警告并责成立即改正,并如实记录在工作表中报主办单位备案。
如第二次出现以上违规情况,给予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罚款1万元的处罚;如第三次违规,则注销该主持人上岗证,取消其今后在联赛中担任现场主持人的资格,同时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2万元的处罚,在新替换的主持人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允许设置现场主持人。
第六条 比赛中,记录台工作人员、现场主持人必须按联赛规定着装。第一次出现违反并不听劝告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停止参加本场比赛工作;该赛区累计出现第二次违反,给予当事人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相关单位罚款1万元的处罚;该赛区累计出现第三次违反,取消当事人参加联赛工作资格,给予相关单位罚款3万元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
第二条 所有处罚自联赛主办单位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生效,主办单位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联赛纪律委员会可参照《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或与之相近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篮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生效,原《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