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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比赛期间,场馆或记录台出现器材故障能即时修复,未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给予予以警告处罚。
第十一条 因不能即时修复,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取消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场馆内观众席禁止出现锣、鼓、镲、号、扩音器、电子喇叭等设备;禁止一切形式的乐队进入比赛场馆观众席;球迷携带的任意一条边长超过2米的旗帜、横幅等只能出现在二层看台或固定座椅20排(不含活动看台)以后且位于主机位同侧;严禁观众鸣哨干扰比赛、用红外线发射器照射运动员、裁判员;允许联赛合作伙伴和主场球队冠名赞助商组织球迷方阵在主机位同侧看台就座,但同一个赞助单位组织的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并不得穿着联赛指定服装品牌以外的竞争品牌。如出现违反,当场技术代表有权对赛区承办单位提出并责成立即纠正,赛后技术代表要报主办单位备案。每次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的处罚;第三次出现以上违规情况者,取消下个赛季的承办资格。
第十三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一次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同时,各罚款2万元。
第十四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并责令加强整改工作,各罚款5万元。
第十五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比赛中观众席出现观众成群地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和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第十七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第二次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通报批评,取消其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15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责令更换主场。
第二十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在接受处罚更换主场后,如再次发生观众投掷杂物致使比赛中断的,则取消该俱乐部主场资格,将其剩余主场比赛均改为客场举行,所有接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赛场出现安全问题,比赛中或赛后观众在体育馆内、外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联赛工作人员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将视情节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者,主办单位将责成主队俱乐部更换主场,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