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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第一次出现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比赛中,用夸张的举止挑逗观众的不良情绪来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造成观众情绪失控出现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十四条 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处罚。
第十五条 联赛期间,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第十四条情况的,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反而予以支持或参与其中,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比赛中断后,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和/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教练员处以通报批评、罚款8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教练员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对俱乐部将按照《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推广巡视员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至5万元、追加停赛2至5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至10万元、追加停赛10至15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俱乐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30万元万元的处罚,情节恶劣者取消比赛名次,并建议联赛委员会取消该俱乐部下赛季准入资格。给予指使参与消极比赛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10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确凿的假球证据,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引起观众和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被认定为打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俱乐部给予罚款50万元的处罚,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和本赛季名次,并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强制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指使或参与打假球的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停止参加联赛工作2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