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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6)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14:45  新浪体育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按罢赛处理,给予该俱乐部罚款50万元的处罚,并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强制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

  1、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裁判员或技术代表通知该队教练员进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的;

  2、已安排电视直播的场次,如客队因航班延误,抵达赛区驻地时距原定开赛时间至少还有2小时,比赛必须按原定时间进行;如客队拒绝参赛或故意拖延比赛开始时间的;

  3、如客队抵达赛区驻地的时间距原定开赛时间不足2小时或已错过开赛时间,则由当场技术代表请示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与电视台沟通、协商后再确定具体开赛时间,对于协商确定的时间,客队应严格遵守,若拒绝按协商确定的时间参赛或故意拖延比赛开始时间的。

  第二十三条 因俱乐部或球队自身原因,擅自决定中途放弃继续参加联赛的,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擅自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其因此而对联赛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联赛期间,教练员和/或领队和/或俱乐部工作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联赛委员会和中国篮协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主队俱乐部违反联赛有关规定,出于商业目的在场馆内悬挂、摆放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或(和)悬挂违规条幅等,将根据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或每次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将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联赛统一规定,在未向中国篮球协会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未经中国篮球协会审批同意的俱乐部球队名称(包括简称)和标志,或更改俱乐部球队名称或标志,罚款1万元/每次,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当年度联赛标志产品开发收入分成,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联赛有关规定,在未向中国篮球协会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各职业俱乐部擅自授权第三方以商业目的使用各职业俱乐部的标识、名称及相关权利,罚款5万元并取消当年度联赛标志产品开发收入分成,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或赛区对推广巡视员的工作不予配合、借故予以阻挠、设置障碍甚至对推广巡视员进行威胁或攻击,将给予俱乐部或赛区警告、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四章 技术代表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应全面履行主办单位赋予的管理职能,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二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第一次出现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2轮的处罚。

  第三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个人出现第二次(及以上)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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