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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监评组、比赛巡视员、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技术代表,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技术代表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技术代表出现不按规定着装情况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技术代表在比赛场地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技术代表事后被发现违纪的,视情节将受到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的处罚,并且不限于以上处罚。
第五章 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或明显有意偏袒一方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二条 收受或索取俱乐部、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三条 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但不限于此处罚。
第四条 在赛区与俱乐部、运动队或与之相关的人员接触或接受他们的宴请,或收受礼品;接受或暗示俱乐部、运动队或相关人员安排消费活动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 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规定活动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七条 挑动观众和参赛队成员间的情绪和/或和参赛队成员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执裁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的处罚。
第八条 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执裁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