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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四条 裁判员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的处罚。
第二十四五条 裁判员出现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裁判员徽章等情况的,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二十五六条 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事前必须向技术代表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并经过批准(技术代表必须将此事记录在裁判员的评价报告中并将裁判员的请假报告一并上交联赛办公室),违反此项规定者,处以停赛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执法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七条 裁判员事后被发现违纪将视情节受到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并不限于以上处罚。
第六章 赛区(俱乐部)、比赛场馆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与主办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后擅自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25万元。
第二条 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联赛开始后提出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50万元。以上损失费将从联赛经费中扣除。转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俱乐部负担。
第三条 各俱乐部必须按照联赛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客队的接待和服务工作。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第一次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投诉,经调查核实,如属首次,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责成立即整改。
第四条 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接待服务不满意而向主办单位第二次提出书面投诉(含分赛区)的,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取消其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如分赛区第二次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罚款10万元,取消分赛区资格。
第六条 各俱乐部必须保证主场馆和分场馆包括比赛计时、24秒计时、比分显示等器材设施必须符合联赛统一要求和按照规定方式与电视直播车相连,否则,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50万元的处罚,并建议联赛委员会取消其下赛季主场比赛资格。
第七条 联赛期间,一旦发现主队俱乐部主场比赛(比赛开始、结束时)场内温度低于15摄氏度(不达标准的,由临场技术代表测量温度并通知主客队中方教练一并签字确认),按照《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和评估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次性给予俱乐部罚款30万元。
第八条 主场馆和分场馆若因观众抽烟倒灌,经主播台确认影响电视转播画面效果的,给予主队俱乐部每场罚款5万元。
第九条 比赛期间,如发生场馆停电(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而导致比赛中断超过1分钟,将对主队俱乐部给予下列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第二次,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并罚款15万,责令立即更换主场;如分赛场出现一次此类事件,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罚款5万元,取消其分赛场资格,该分赛场剩余的比赛必须全部移至主场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费用由主队俱乐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