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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双方球队的参赛运动员凡佩戴耳机进入比赛场地参加热身或入场式服装与全队不统一等,在提醒后不服从管理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的,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罚款3万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三次违反的,处以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七条在比赛场馆内,与对方运动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掷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至510万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3至100场的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拉、打、钩、踢、绊、膝顶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为犯规后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
第九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出现第八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4万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绊等伤人行为并引起观众骚动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犯规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恶意伤人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并致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指定权威医疗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参加比赛连续两场(含当场比赛)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8万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推广巡视员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至5万元、追加停赛2至510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至10万元、追加停赛5至15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1年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连续两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2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1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