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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联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的联赛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监评组对每一场比赛裁判员临场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罚款(含扣发联赛经费);
四、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和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或取消主场;
七、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球迷在比赛场外发生的违纪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球员(包括外籍球员、港澳台球员)处以罚款10万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2-10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