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马拉松悲剧引出思考:该以何种态度应对意外

2012年11月29日08:47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黄嫣

  马拉松比赛中的意外有一定发生概率,避免之后的“悲剧”则应该是组织者和参赛者都应考虑的问题,而这正需要整个社会对生命最高度的敬畏。

  马拉松猝死是个别现象吗?

  近年来,国内马拉松赛已经发生了多起猝死悲剧,2004年和2005年的北京马拉松赛,连续两届发生猝死事件,三名选手遭遇不幸。2008年的上海马拉松赛,一名研究生选手参加半程马拉松比赛时突然倒地,当时他距离终点仅200米。在国外,马拉松比赛也时常发生猝死意外。纽约国际马拉松比赛在2008年11月也曾发生过两名选手猝死事件,那已经是自2007年10月以来,在美国举行的各类马拉松赛上出现的第七起死亡事故。伦敦马拉松27年来有8人死于心脏病,死亡率为1/89000,2005年的时候,日本还曾发生过一届马拉松比赛四人猝死的事件。马拉松猝死的意外也不仅仅发生在业余选手身上,2007年美国奥运马拉松预选赛中就出现过猝死事件,而遇难者则是一位28岁的参加过四次美国公路马拉松赛的冠军。

  据世界著名跑步杂志《跑者世界》的一份调查显示,每5万至8.8万名完成马拉松的参赛者中,就有1人死亡(包括赛后24小时内的猝死者),这已经高于一般运动的每10万至30万人发生一宗猝死的比例。

  赛前体检能否确保万无一失?

  记者了解到,广州马拉松在报名环节没有要求选手体检或出具体检报告,不过在报名表上的“参赛选手声明”中有要求选手承诺:“本人已在医院做好体检,身体健康,为参赛做好充分准备,并愿意按照有关要求接受药物检查。”

  在国内举办的城市马拉松赛中,有的要求提供体检报告,有的则不要求。比如,上海马拉松、拉萨马拉松、大连马拉松都要求选手报名时提供体检证明,而北京马拉松、厦门马拉松、香港马拉松都不要求提供体检证明。有消息显示,北京马拉松在发生选手猝死的情况后,也曾讨论是否需要提供体检报告,但组委会最终认为提供体检报告操作难度较大,并且即使提供了体检报告也难以避免发生运动猝死。广州体育学院田径教研室主任苏斌教授指出,赛前体检并不能完全避免选手在比赛中出现运动猝死。主要是因为人体一些功能性、器质性的病变,只有在大负荷的运动下才能显现。

  运动保险是否到位?

  2004年,北京国际马拉松发生了两起猝死事件,当时一名学生是在校学生,家属更多的将索赔对象对准了学校,并没有向组委会提出太高的索赔要求。第二年,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接了北京马拉松赛的业务。每位参赛选手都获得一份保额为38.3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承保范围包括所有专业和非专业选手。结果,当年比赛再次出现意外,一名参赛者因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赔付其家属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8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总计赔付8.3万元。不过随着人们理赔意识的增强,7年前的8.3万元现如今恐怕不具参考性。

  据了解,广州国际马拉松赛每位选手在参加比赛报名时都交纳了报名费,报名费包括装备衣服等费用,同样也包括保险费用。组委会购买的是“团体险”,按照理赔标准,最高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在这笔理赔款之外,不排除家属与组委会私下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能性,但如果谈不拢,20万元人民币也很可能是最终的赔偿金额。

  免责声明能否免责?

  当然,在国际化的马拉松比赛中,并不是组委会一家独大的,选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目前在马拉松赛事举行之前,组委会方面都会进行免责声明,即与选手签署一份“生死状”,表示对于选手在比赛期间的死亡或者受伤等后果不承担责任。广马赛也有一条这样的条款: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但这份所谓的“生死状”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由此可以认定,选手在赛前签订的任何“生死状”都是绝对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合同法关于人身伤害不得免责的规定。

  而且,“生死状”中所谓的“个人原因”在法律范畴中也很难界定,如果在比赛中,并不仅仅是因为选手个人身体原因,而是主办方的问题(比如说救治不力、医疗延误等等)而导致的不良后果,那这“个人”二字,就无法定义。有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能够确定明显存在过错,而且这种过错就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家属照样可以追究责任,但是合理有效的举证,则是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当然,在猝死这样的突发事件中,真正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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