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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施行球员不领情--肇俊哲:不要十年要三年(9)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14:03  辽沈晚报

  寻找症结根源,李承鹏认为足协难辞其咎,“中国足协的做法是既不符合国际足联章程,也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中国足坛这些年来出了这么多问题,说千道万病根在足协!”

  中国足协制定的一些不符合规律、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业条款让中国足坛更加混乱。

  律师谈法

  没有一劳永逸的劳动合同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峻律师曾接手过一些源自足坛的劳资官司,对由劳资矛盾产生的法律纠纷的内因及《劳动合同法》对球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实影响,有比较深刻的领会解读。

  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资双方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处罚。但长期以来,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始终存在两份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那份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隐性合同是否会沦为一纸空文?

  杨峻:我认为这种潜在危险的破坏性并不大。先不论这类“阴阳合同”存在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即便双方发生纠纷,相关部门还是会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毕竟球员与普通人不一样,他们的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备案登记,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有证明身份的记录,就有章可寻,就可以作为证据在公证机关判定。

  记者:在目前的中国足坛,俱乐部常以“涉嫌假球”为由,将球员下放到二队甚至索性废掉,而球员往往有口难辩,如果出现此类事件,《劳动合同法》如何对球员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障?

  杨峻:我觉得,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员都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比如球员在签合同时,就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变故,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做详尽的表述,签合同不要怕细,不要怕麻烦,宁可一开始花精力与时间把可能发生的变故预防措施写在纸面上,总比出事后任人摆布束手无策的好!从公正角度讲,俱乐部也要做好相关的预防措施,比方说担心球员打假球,那就可以把俱乐部制定的纪律手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写进去,一旦球员违反了纪律,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处理,我想,只要规定明确,很少有球员会明知故犯,俱乐部老板也不必再以“莫须有”的罪名盲目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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