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组联合报道 在足协发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章程》(草案、足协版)后,各相关俱乐部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因为章程一旦通过,将会对职业联盟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本报综合采访了16位中超俱乐部的老总,总结出了以下十大问题。
1、章程涵盖过多内容
社团章程的主要功能是确定社团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对于章程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是:(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足协版的《章程》包含了许多不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由于时间紧迫,为了不影响联盟注册进度,俱乐部提出章程只涵盖上述九条的内容,其他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职业联盟和中国足协的《谅解备忘录》来约定,或联盟其他规章制度来规范。俱乐部意见很明确,先把章程做出来,让联盟运转起来,以后再按照国务院的足球改革方案逐项进行落实,解决分歧。
2、足协“授权”联盟违规
在足协版《章程》第5条中,有如下字眼: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本联盟负责下列事务。很多俱乐部老总认为,所谓“授权”,是指职业联盟成立后,在正常开展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和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授权”的说法,不属于联盟章程应约定的内容范畴。
在足协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如职业联盟单方面宣称获得中国足协的“授权”,在法律上有侵权的嫌疑。
《中国足球改革和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第14条规定:调整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合理构建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体系。根据对《总体方案》的政策解读,国务院已经授权职业联盟“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为配合《总体方案》的贯彻和实施,中国足协应根据国际惯例,把和职业联赛组织和管理有关的权利移交给职业联盟,而不是“授权”。
一名俱乐部老总建议足协对《总体方案》第14条规定给予解读并形成书面文字下发各俱乐部,否则职业联盟成立有可能偏离国务院既定方向。
3、足协主张自己权利不合法
足协版《章程》第6条规定了足协的“权力”,俱乐部认为,职业联盟和足协是相互平行的社团法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职业联盟章程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其会员,而不是足协的权利。足协通过职业联盟的章程主张自己的权利,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还是《总体方案》第14条,解读可知,足协希望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职业联盟友好协商,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来实现。
4、足协不该争联赛所有权
足协版《章程》中,足协主张的权利包括“拥有职业联赛的所有权。拥有与职业联赛派生、衍生的各项数据以及进行许可使用和授权的权利”。
俱乐部认为,根据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足球规律,联赛的初始权利,来源于俱乐部投资人的投资,来源于俱乐部相互间的比赛。没有职业俱乐部,就没有职业联赛。足协主张拥有联赛的所有权,但如果没有俱乐部参与比赛,这个所有权就是空的;如果没有投资人的投入,中超和中甲将沦为业余联赛,联赛的所有权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总体方案》第10条规定:“充分发挥(职业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如果俱乐部投资人每年对联赛的发展投入巨额的资金,却连职业联赛的所有权都没有,这不仅将严重打击投资人的积极性,更无从充分发挥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国际惯例表明,无论是欧洲五大联赛,还是临近的日韩联赛或者说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联赛所有权都归属相关职业联盟而非专业协会,协会也不会和职业联盟争夺所谓的“联赛所有权”。
5、联盟主席无需足协审核
足协权利还包括,“审核本联盟主席人选,审核同意后,经本联盟会员大会批准任职”,而俱乐部认为,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经选举产生的主席自然当选,无需经第三方审核。职业联盟和中国足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从社团法人角度,足协没有权利去审批另一个社团组织的人事任命,即使写入章程,注册时也不会通过。
该条款违反了《总体方案》的相关精神。职业俱乐部连自主选举联盟主席的权利都没有,还如何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6、列席大会和相关精神不符
足协版《章程》中,足协要求“委派相关部门代表列席本联盟会员大会及其他会议”,俱乐部认为,这与国务院的精神不符。首先委派相关部门代表列席本联盟会员大会及其他会议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足协没有说清楚;其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是会员行使联盟管理权和决策权的重要平台,足协代表列席,有干预职业联盟民主决策的嫌疑。还是依照《总体方案》第14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从基本政策制度、俱乐部准入审查、纪律和仲裁、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对职业联盟进行监管,派代表到职业联盟任职。职业联盟派代表到中国足球协会任职,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据此,足协只能派相关代表到联盟任职,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而不是让各个部门派代表列席联盟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7、“批准权”损害联盟权益
足协版《章程》第7条规定,足协“对以下事项具有批准权”。而俱乐部认为,职业联盟和中国足协是相互平行的社团法人,法律上是平等的。足协对职业联盟的业务行使所谓的“批准权”,将损害职业联盟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违反了《总体方案》第10条“充分发挥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的相关规定。
8、联盟决策通过门槛太高
足协版《章程》第20条关于“职业联盟会员大会的表决方式”有不妥之处,非常不合理,门槛过高。普通决策通过需要2/3票,重大决策通过需要3/4票,这样很容易造成表决出现僵局,最终导致决策难产,立法和决策机构陷入瘫痪的结果。通过方式应改为普通决策需要1/2票,重大决策通过需要2/3票。
鉴于中超联赛的市场价值和经营风险都高于中甲联赛,建议在职业联盟主席和秘书长的选举上,在需要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的基础上,增加需要全体中超会员过半数通过的要求。
9、中超俱乐部名额应更多
足协版《章程》里,理事会组成为11人,其中,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各4人,足协代表1人,其中,联盟主席为理事会主席。
而俱乐部认为,中超联赛的市场价值和经营风险都高于中甲,建议在理事会的名额分配上,保留目前“职业联盟筹备工作组”中5比3的比例。目前,J联盟中,J1和J2代表比例为5:1;英格兰职业足球联盟分英冠、英甲和英乙三个联赛,其在联盟董事会的代表分配比例为3:2:1。
10、秘书长不应由足协推荐
足协版《章程》关于秘书长人选,表明要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中国足协推荐,在职业联盟会员大会上进行民主表决产生。而俱乐部认为,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名门槛太高,而由足协推荐,损害了俱乐部的选举权和提名权,违背了《总体方案》第10条精神,不符合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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