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仲裁不负责任无法接受 将申诉刘健转会纠纷

2014年04月15日14:49  新华网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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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青岛4月15日体育专电(记者张旭东、公兵、王浩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日前对刘健转会纠纷案作出终局裁决。青岛中能[微博]集团新闻发言人黄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仲裁结果“不负责任”和“无法接受”,中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黄建说,刘健与俱乐部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按照《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刘健”签字与样本上的“刘健”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而这份合同最后一页有签约时间“2013年10月28日”,说明双方在当日确实签订过合同。

  黄建认为,双方既然已有2012年1月签订到2014年1月的《工作合同》,既然再次签订合同,该合同工作期限应当长于2012年1月工作合同期限。按照中超《工作合同》要求以及转会有关规定,球员合同期限一般3-5年,最短不低于一年,因此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应当至少到2014年赛季结束。此外,中能连续两年按照2012年1月签订的合同向刘健超额支付了工资,并交纳了劳动保险,甚至从保护刘健的角度代其缴纳了200多万元的税款。

  黄建表示,俱乐部多位工作人员也可证明刘健签订过合同。刘健在2013年10月28日将合同签好交回俱乐部时,除了时任俱乐部常务副总经理谭旭,俱乐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在场。

  谭旭在一份书面说明中写道:“2013年10月28日下午刘健将合同给我,我看合同已签字,我还鼓励他打好后面比赛,随即通知俱乐部办公室副主任徐雅妮过来,给刘健一份,另两份合同放入信封,交由徐主任由其转送集团财务。事后曾有队员找我反映刘健签订的巨额工资合同影响到其他队员,我还专门找其强调保密。”

  青岛中能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则在一份书面说明中提到,今年1月他应刘健之约与其以个人名义交流时,刘健表示“希望个人名义拿出几百万元买断合同赴恒大[微博]踢球”。

  此外,青岛中能对足协仲裁委收下补充鉴定申请,但不鉴定而直接作出裁决以及笔迹鉴定委托程序合法性等提出质疑。“4月11日上午还要求我们补充材料,结果刚过中午就告知我们作出了裁定,”黄建说。

  此外,黄建质疑此次仲裁程序。他说,裁决书的三位仲裁员中,周明是律师,王有民是足协官员,但孙磊身份一直未公布。仲裁员未经中能方面选择,这样组成的仲裁庭欠妥。同时,裁决书仅有足协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印章,没有公章,也没有三个仲裁员的亲笔签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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