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二、新周期《计划》更加凸显保障体育健身权利的法治特色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以法治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这不仅使《全民健身计划(2010—2015年》实施有了更多的法治保障,更使得新《计划》所彰显发展创新的诸多新特色中,依法推进、法治保障的特色十分耀眼。
首先,新《计划》宏观方向上的依法治理思路更为明晰。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包括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十三五”规划将坚持依法治国作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新《计划》全面体现了这一时代主题,将坚持依法治体、提升全民健身现代治理能力列入指导思想,使法治成为新历史起点上发展全民健身需要正确把握的前进方向,表明全民健身事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其次,新《计划》有关法治建设的分量大幅度提升。与上一期《计划》将“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的保障措施表达相比,新《计划》不但将“完善法律政策保障”措施进行了独立设置,而且以较大的文字篇幅呈现出较为丰富的法治内容。在立法方面,从层次上既要求修订《体育法》要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内容,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又要求加快地方全民健身立法;在内容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和规划与土地政策,强调加强全民健身与多个方面相关制度建设的统筹协调。在实施方面,针对体育法治的薄弱环节,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机制和执法体系,以形成各级政府与体育部门在全民健身中的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利的积极作为,并提出要做好相关的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在服务方面,提出要利用社会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全民健身法律服务,鼓励创新开发保险产品以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第三,新《计划》更加突出满足民众需求的服务供给和保障责任。维护和实现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取决于国家的服务供给和责任担当。一方面,新《计划》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包括文化环境、健身活动、社会组织、场地设施、消费产品、人才队伍、科技促进、资金投入、体制机制等全方位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完整体系;另一方面,新《计划》在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基础上,继续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责任,除组织领导、财政资金等保障外,进行创建全民健身评价体系的制度设计,形成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标准化评价,并严格对《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和评估,以规范和督促其应尽职责的实际履行。
第四,新《计划》在发展保障的政策制度规范方面更显务实系统。历经了全民健身二十多年的发展积累,《计划》不仅仅是吹响号角的社会动员和政策宣言,而且是能够务实操作的行动纲领。新《计划》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中,不仅更加注重自身工作的体系化,特别是与社会相关方面的统筹协调,而且跟进了大量具体可行和实操性的规范内容,为《计划》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计划》实施,确保公民体育健身权利的更好实现
《计划》的生命在于实施。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与社会背景下,新《计划》实施更须强调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运用,要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计划》的能力。
对公权力的部门和人员而言,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实施《计划》,就是要履行法定职责使《计划》产生应有的法律实施效力和效果,使实施成为严格执法过程。行政执法决不仅仅是许可审批和强制处罚,实施《计划》执法更大量的是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比如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后,更多的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应当跟上。法治的目的是规范秩序、维护权利。执法只是实施《计划》的外在形式与过程,广大公民体育健身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满意获得,才是实施的目的所在和根本归宿。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必须着眼和维护于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依据法定的职权框架和执法方式,执行《计划》的任务事项,妥善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既不能任意妄为,又不能消极不作为。实施《计划》的行政行为管理,应当执行《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发生严重过错和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实施新《计划》、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好发展和公民体育健身权利的更好实现中,法治必须且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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