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日期
女子2016年10月29日开始, 2017年3月25日结束;
男子2016年10月30日开始,2017年3月26日结束。
二、参赛队
女排 Ⅰ组:天津、八一、辽宁、福建、四川、河南
Ⅱ组:江苏、上海、浙江、北京、云南、山东
男排 Ⅰ组:上海、四川、八一、江苏、河北、湖北
Ⅱ组:北京、山东、河南、福建、浙江、天津
三、报名
(一)参赛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俱乐部引进的境外教练员和运动员参加联赛,必须履行国际转会程序并经组委会批准后参 赛。经向联赛组委会统一报名后,境内教练员和运动员持组委会核发的“参赛证”参赛,引进的境外教练员和运动员持组委会批准的文件参赛。
每场比赛前经临场技术代表核准后参赛。
(二)参赛运动队报名人数可以为26人(20名队员,含2名自由防守队员,6名队伍官员),允许每场比赛赛前技术会议重新确认14名队员、5名 官员名单。报名表必须注明同意公开转会的12名运动员名单;如报名人数不足20名,允许保留8名运动员,其他运动员须注明为同意公开转会名单。教练员不得兼运动员,领队是参赛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报名逾期后不得更改。
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医务部门章,提供个人彩色照片(照片的背景统一),完整填写各表项(包括运动员出生日期等),出现逾期或未按要求填报的俱乐部,组委会根据联赛有关规定核减其相应的下拨经费。
(三)报名已满20名运动员的情况下,再申请转入境内或境外球员,在递交转会申请的同时明确转入和对应撤换运动员的报名表信息(包括姓名号码出生日期等)。
(四)报名表注意标明队长和自由防守队员。
(五)报名参加联赛并在确认参赛名单中的运动员获得联赛成绩证书。
(六)报名截止日期2016年8月31日。
四、竞赛办法
(一)赛制
分组赛:采用分组主客场双循环赛制,按照上届联赛成绩排名蛇形编排分为Ⅰ组、Ⅱ组,各6支队,进行5主5客,10轮比赛,成绩带入交叉赛。
交叉赛:Ⅰ组1-4名对Ⅱ组1-4名,进行4主4客,8轮比赛,决定第1至第4排名及第5至第8最终名次;Ⅰ组5-6名对Ⅱ组5-6名,Ⅰ5-Ⅱ5,Ⅰ6-Ⅱ6,Ⅱ5-Ⅰ6,Ⅱ6-Ⅰ5,进行2主2客,4轮比赛,决定第9至第12最终名次。
决赛:1。按照交叉赛名次进行半决赛1-4、2-3,半决赛采用五场三胜制,比赛场序按照交叉赛排名在前的球队,依次进行一个主场、两个客场、两个主场。
2。半决赛负者进行三、四名决赛,采用三场两胜制。比赛场序按照交叉赛排名在前的球队,依次进行一个主场、一个客场、一个主场。
3。半决赛胜者进行冠亚军决赛,采用五场三胜制,比赛场序按照交叉赛排名在前的球队,依次进行一个主场、两个客场、两个主场。
(二)资格赛
2016-2017赛季中国排球联赛排名最后的两支队伍,通过参加资格赛确定是否重新获得参加下一届联赛的资格,资格赛前两名的队伍获得参加下一届联赛参赛资格。比赛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定名次,比赛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参赛队的组成:
女排:获得联赛(2016-2017)第11、12名的俱乐部队、河北女排、广东女排、湖北女排。
男排:获得联赛(2016-2017)第11、12名的俱乐部队、广东男排、辽宁男排。
(三)成绩排名
分组赛和交叉赛按以下次序进行成绩排名:
1。胜场-同组比赛中获胜的比赛场次数量,胜场多者排名在前。
2。比赛积分-当两队或以上胜场相等时,比赛积分多者排名在前,计分方法如下:
3:0或3:1胜 积3分
3:2胜 积2分
2:3负 积1分
1:3或0:3负 积0分
3。胜负局数比值(C值)- 当两队或两队以上比赛积分相等时,全部比赛C值大者排名在前。
4。总得失分比值(Z值)- 当两队或以上胜负局数比值(C值)仍相等时,全部比赛得分值与失分值比值大者排名在前。
5。当两队总得失分比值(Z值)仍相等时,两队之间最近一场比赛胜者排名在前。当三队或以上总得失分比值(Z值)仍相等时,则仅在该几队之间的比赛采用前述第1条和第2条的标准确定排名。
五、比赛地点
每个俱乐部原则上选定一个主场,并向联赛组委会进行申报,所申报的主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各俱乐部负责选定主场,原则上选定在省会城市或交通便利的地级市。
俱乐部主场应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排球活动,推广普及排球运动,扩大社会效益。
比赛场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观众席位2500以上
(二)比赛馆配备电子显示屏
(三)具备排球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区标准
(四)场馆内温度不得低于16摄氏度
(五)配置“鹰眼”挑战系统
(六)配置LED电子广告屏
(七)配置中国排协批准的专项器材
(八)配置台式电脑和打印机用于裁判电子记录
(九)比赛场馆应具备提供传输电视信号的条件,并且信号质量符合中央电视台电视转播要求。灯光符合电视转播要求。
(十)比赛场地地面须铺设“特莱福”排球专业运动塑胶地板,使用“强槐”或“金陵”品牌的排球专业器材。
主场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主场申报截止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主场。
七、转会暂行规定
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及国际排球联合会审核批准的境外运动员可以转会。境内转会协议由双方俱乐部商谈签订,境外运动员必须履行国际转会程序并依法签署聘用劳工合同。转入运动员的俱乐部负责报组委会批准。运动员转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境内运动员转会
1。取消限制一个赛季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俱乐部参赛。
2。按照比赛进程,分三个转会期进行。
第一转会期:从报名开始至小组赛结束前。
联赛俱乐部队从报名的20名运动员中确定12名运动员进入组委会网上公示的公开转会名单,各队相互间允许不限人数的转会。
第二转会期:从小组赛结束至交叉赛结束前。
进入前八名的队允许从联赛结束比赛的俱乐部队引入一名运动员。
第三转会期:从交叉赛结束至总决赛结束前。
进入前四名的队允许从联赛结束比赛的俱乐部队引入一名运动员。
(二)境外运动员转会
1。报名参加中国排球联赛的俱乐部队,引入境外运动员不限人数,参赛时允许两名运动员同时上场比赛。
2。境内运动员转会到境外,其比赛结束后或合同终止后,允许代表原注册俱乐部或临时转会到其他俱乐部队参加中国排球联赛。
3。境外运动员一个赛季只能代表一个俱乐部队参加中国排球联赛。
(三)联赛资格赛
1。参加资格赛的队伍允许转会到联赛俱乐部队参赛,联赛结束后可以继续代表原注册俱乐部参加资格赛。
2。参加资格赛的队伍允许从联赛结束比赛的俱乐部队引入一名运动员。
3。参加资格赛的队伍引入境外运动员参赛时,引入境外运动员不限人数,允许两名运动员同时上场比赛。
八、经费
联赛经费由组委会和各参赛俱乐部共同筹集完成,组委会制定预算方案并按所确定的项目使用。各参赛俱乐部负责主场赛区的各项组织工作并且支付有关比赛组织费用、器材购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组委会将依据比赛周期分阶段分别向各参赛俱乐部下拨竞赛训练补贴和奖金,具体按《参赛协议书》执行。
九、竞赛规则
采用中国排球协会审定的《排球竞赛规则2013-2016》。
采用中国排球鹰眼裁判辅助系统。
比赛用球
MIKASA MPA200
十一、技术代表
联赛采用技术代表监督制。技术代表是经中国排球协会选派,负责管理、监督比赛活动的全权代表。每轮比赛组委会分别为各赛区选派1名技术代表,全面负责赛区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
十二、裁判员
组委会将为每场比赛选派5名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分别担任第一、第二裁判员、第一、第二司线员和替补裁判。其中第一裁判员为该轮所在赛区的 裁判组长,负责临场裁判人员培训和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替补裁判兼任中立的鹰眼挑战裁判。每场比赛主场赛区负责聘请两名鹰眼系统专职操作员2名,技术 统计员3名,上述人员必须参加组委会专项培训获得资质后上岗。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排球协会。
(来源:中国排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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