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运会女排预赛3月中旬京浙举行 男排川粤两地激战

2013年01月31日09:33  新浪体育 微博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月31日消息,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成年组排球预赛的时间和地点确定,女子组将于3月中旬在北京和浙江两地举行,男子组将于3月下旬在四川和广东两地进行,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

  以下为中国排协公布的成年组排球预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日期和地点

  女子:2013年3月10-18日在北京市和浙江省举行;

  男子:2013年3月21-28日在四川省和广东省举行。

  二、参赛单位

  女子: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不参加预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十五个;

  男子: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不参加预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十五个。

  参赛单位分组通过抽签确定,抽签结果另行通知。

  参赛单位必须以上述省、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为单位参赛。(参赛单位名称严禁出现如“XX俱乐部队”、“XX学校队”等形式)

  三、参加办法

  (一)参赛资格: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中关于参赛资格的规定。

  (二)人数规定: 每队领队1名、主教练1名、教练1名、助理教练1名、医生1名、运动员12名(第一次报名时可报运动员18人)。教练员不得兼运动员。参加比赛运动员资格的最后确认,各队须填写中国排球协会统一制定的参赛确认名单表(B2表)在赛前的资格审查时进行确认。从第一次报名的18名运动员中最后确认12名运动员为参赛运动员,资格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运动员必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方可报名参加比赛。报名表必须加盖医务章。

  (四)参赛教练员、运动员必须由代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意外伤病等保险事宜。赛区仲裁委员会必须在资格审查时,审核健康证明、保险证明。不能提供健康证明、保险证明的参赛者,必须由其所代表的单位出具责任担保书。

  (五)医生应是持有合法证件的专业医务人员,具有处理紧急内、外伤病的知识和能力。

  四、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各参赛单位须打印填写由中国排球协会统一制定的报名表(B1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医务章后传真至组委会和承办赛区。B1表原件寄交组委会,电子表格发至承办赛区电子邮箱。B1表可从中国排球网www.cva.com.cn “资料-竞赛表格”栏目中下载。

  第一次报名截止日期:女子2013年2月18日;男子2013年2月25日。

  (二)报到:各参赛队于赛前3天报到,赛后1天离会;仲裁委员和裁判员于赛前4天报到,赛后1天离会。

  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为单循环赛制,采用“贝格尔编排法”编排。

  (二)承办单位可以调换本组一轮比赛,每轮可以选择每场比赛的时间。

  (三)预赛小组第1-4名(辽宁省所在的组第1-3名)进入决赛;预赛小组第5-6名(辽宁省所在的组第4-5名)进入附加赛。其他队不再比赛,成绩并列为全运会第13名。

  六、计分和排名办法

  (一)计分方式:比赛结果为3:0、3:1时,胜队积3分,负队积0分;比赛结果为3:2时,胜队积2分,负队积1分;积分高者排名在前。

  (二)当积分相等时,决定名次顺序为:1)胜场多者;2)C值;3)Z值。

  (三)当两队Z值仍相等时,两队之间比赛的胜者排名在前;当三队或三队以上Z值仍相等时,则仅在该几队之间依次按照上述第(二)条决定名次办法2)、3)决定。

  七、竞赛规则、比赛用球、塑胶地板和器材

  (一)竞赛规则:采用中国排球协会审定的《排球竞赛规则2009-2012》。

  (二)比赛用球:使用中国排球协会批准的比赛用球。

  (三)塑胶地板:使用中国排球协会批准的排球运动地板。

  (四)比赛器材:使用中国排球协会批准的排球专业器材。

  八、比赛服装

  运动员必须具备三套以上(深、浅)统一式样的比赛服装和统一颜色的比赛袜子,上衣前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尺寸印制明显的号码和队长标志,并在报名表上注明服装颜色。领队、教练员和医生在比赛期间必须穿着统一服装参加比赛活动,不符合者不能参加比赛。

  九、奖励

  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照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十、经费

  (一)参赛队编内人员(12名运动员和5名官员,共计17人)的住宿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组委会负担,但须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向组委会交纳伙食费。超编人员费用、提前抵达和推后离会的费用全部由参赛队自理。

  (二)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的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酬金等相关费用由组委会负担。

  十一、仲裁委员会

  各赛区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提出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十二、裁判委员会

  (一)各赛区设裁判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提出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二)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统一选调。裁判员不足名额,由各赛区选派。

  (三)赛前三天集中培训、学习,统一认识,统一尺度。

  (四)裁判员名单另行通知。

  十三、组委会和承办单位联系方式详见补充通知。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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