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和其他所有能成其为“规则”的东东一样,高尔夫规则也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规则就是规则。
意思是说:只要是违反了规则,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至于有没有因为违规行为而获利,很多时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即便确实不存在任何获利,按规则该处罚的照样得处罚。
譬如前几天讨论到的小麦童鞋的案例。
你能说小麦童鞋抛球后还有一只脚站在整修地范围内击球有啥获利么?
这个恐怕是真没有。
但是,规则25-1要求你接受整修地免罚杆补救时必须“完全脱困”,否则就得挨罚,和有没有获利没有一毛钱关系。
譬如,自己一不小心把球道上的球碰动了那么几公分——违反了规则18-2(静止的球被球员移动)。
假设球被碰动后重新静止下来的地方和原来的球位状况并没什么区别,我就在那接着打了下一杆,能有什么获利?
但是,规则说“不”:你必须把球放回原位,罚1杆;不放回原位还得改为罚2杆。
譬如,在果岭上把球丢给球童擦拭时不小心滚到水里去了,没办法,只好换一个球推——有获利么?还真看不出来。
但是,这个行为违反了规则15-2(错误的替换球),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
譬如,开球架梯时往前超过了几公分,能有多大便宜可占?
但是,比杆赛就会因此而挨罚2杆,比洞赛对手可以要求你重打。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也许这就是小麦童鞋抱怨的规则之“愚蠢”。
其实,这恰恰反映了但凡是“规则”就必须体现的一个基本原则:刚性。
当年参加国家级裁判培训时有一个情形一直印象极深。
冯力源老师做现场示范教学:先是把影响挥杆的一束树枝扎起来,然后知道这种做法是改善挥杆环境的违规行为,又把树枝放开,恢复了原状,问我们:罚不罚?
道长当时是很积极地抢答:不罚!
冯力源老师笑了。
其实是要罚。
理由就是因为规则的“刚性”——你把树枝束在一起的行为本身就是规则不允许的(改善挥杆环境),做了规则不允许做的事就必须受到处罚(比洞赛本洞负、比杆赛罚2杆);至于之后你又把树枝恢复回去,已经和规则无关了。
这就好比闯红灯。你不能说我闯红灯后又退回来了所以不应该挨罚。
平时和球友们交流规则问题时经常会听到这种观点:是,我是违规了;可是我又没有因为违规而得到任何好处,为什么非得挨罚?
现实中有不少时候当事人往往正就是因为这种理由而争得脸红耳赤的没个完。
其实,要说起来有时候违规行为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反而可能会受损。
譬如,同样还是这个“静止的球被球员移动”。
假设球正好停在红桩附近,试挥杆时不小心把球碰动了,球滚到水里去捞不起来了,总不能要求你钻进水里面去打吧?
好在规则还真就没有这么“愚蠢”。
罚1杆,换一个球放回原位就是。
高尔夫规则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文件,非常讲究逻辑性和严谨性,如果没有认认真真把整个规则条文来回折腾个几遍,遇到规则问题时就很容易以偏概全,按照“个人以为”的思维方式去简单理解,扯球不清。
再回到“完全脱困”这个案例。
规则允许免罚杆接受不可移动妨碍物(包括整修地)的补救,并明确规定了补救的具体方式,包括必须完全脱离妨碍,不完全脱离还不行——这其实还是基于规则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球员遇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有两个关心的问题:第一,脱离妨碍;第二,抛球后能有一个比较理想的球位打下一杆。
第一个问题没有问题,只要按照规则规定的办法行事就一定能脱离妨碍。
第二个问题就很难说了,很多时候都得看运气。
譬如,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且不更靠近球洞处(规则规定的补救范围)既可能是一片平坦的短草区,也可能是一片荆棘丛,甚至很可能是一片乱石、一片密集的树林,根本没法抛球。
规则只提供你免罚杆脱离原来不可移动妨碍物之妨碍的处置办法,至于接下来好不好打则是另外一个环节的事了。
如果不事先规定好“完全脱困”的条件,则具体处置时就可能会给球员留下“空子”,趋利避凶,到时候说不清楚。
也就是说,遇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好消息是:规则允许你免罚杆脱离妨碍;坏消息是:你只能按照规则规定的要求去脱困。
至于脱困后会遇到什么情况,就看你“运气”如何了。
规则这样做可以在方法上保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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