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球说法之一:会籍过量发售,会员权利如何维护?

2007年01月19日15:02  新浪体育 微博

  新浪体育讯 文/唐志峰

  [案情]

  东莞某球场,一些会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花几十万买的会籍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球场生意好的时候,会员打球也要排队订场,有时候还要提前很多天才能订到。”“有客户过来说想要打球,我买了会籍却订不到场,和球会当初的承诺完全不同。”部分会员认为,“造成这样的状况,是因为球会在会籍的发放时没有考虑球场的容量。”“一般而言,18洞场的会籍发售量一般在1200左右,而该球场27个洞却发售了3000多个会员。”在这种会籍过量发售的情况下,会员应该从那些方面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专家解答]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搞清楚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1.什么是(高尔夫球会)会员?球会与会员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

  2.会员应有的权利有哪些?

  3.会籍的数量怎样才是合理的,何谓过量?

  在我们国家,高尔夫球会的经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众球会,任何人只要支付一定对价就可以到该球会打球、消费;另一种就是所谓的“会员制”球会,理论上只有成为球会会员或由会员携带,才有资格到球会打球、消费。如何成为高尔夫球会会员呢?在我国,由于几乎所有的球会都是营利性的有限公司,因此,会员的吸纳是开放性的,只要支付一定对价,与球会签订合同(此类合同通常冠名为《会员合约书》)后,即可成为高尔夫球会会员。从法律上讲,球会与会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会员合约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

  很多人在入会时花费不菲价钱,就想当然的认为可以换取尊贵的身份、私密的空间和各种应有的权利。这种想法是十分不可取的。会员享有的权利并不存在“应有”一说,而是完全取决于入会时有没有跟球会在《会员合约书》)里进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结果就是权利得不到落实和保护。

  至于会籍的数量,客观上很难界定一个球场究竟应该吸收多少会员才是合理的,因为这涉及到人主观的接受程度,比如有些人认为一天只有十个人下场打球才是合理的,而有些人认为一天一百人下场打球也无所谓。因此,所谓合理的会籍数量在法律上就是球会与会员都可以接受并经明确认可的数量,超出双方认可的范围则为过量。

  搞清楚以上概念后,对于会员权利的保护,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会员在入会时,务必与球会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球会提供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合同,更多倾向于保护自己的权利,会员在签约前应该谨慎审查合同,尽可能要求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或删除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如果球会在吸引会员入会前作了各种承诺或发放了类似的广告,会员应要求球会将这些承诺写进合同里。唯有这样,会员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权利。

  2. 鉴于我国球会吸纳会员的开放性,为了避免球会为盈利而过量发售会籍,会员首先应该与球会在合同里协商确定会籍的最大发售数量,在此基础上,应约定防范球会过量发售会籍的机制条款,并同时约定如果球会过量发售,会员应享有的救济权利以及球会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3 . 现实中如果球会不顾合同约定仍然过量发售会籍,会员可以根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球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球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有些已入会的会员没有做到上面1、2点,碰到这种情况,由于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与球会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会员只能依据法律上的公平诚信等原则,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及惯例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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