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练诉请高温津贴被驳回 法院:泳池温度恒定

2013年08月09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吴一烜记者刘力源)刘洪是一名游泳教练,在2012年春节期间以“探亲请假”为由旷工1个月被公司开除,刘洪诉至法院讨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高温津贴差额,闵行法院日前公开一审宣判此起案件,驳回刘洪的全部诉请。

  2012年春节,刘洪因回家探亲向公司申请1个月的探亲假,公司未予批复,刘洪即擅自回老家探亲。公司以刘洪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刘洪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洪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从2008年入职起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并支付从2008年起至2012年的高温津贴差额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该案中,刘洪的工作岗位为游泳池救生员,物业公司室内游泳池常年恒温在33℃以下,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刘洪高温季节津贴。此外,法院认为刘洪2008年入职签收了被告物业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办法,表示其明知其中关于“连续旷工三日或月累积旷工六日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刘洪明知未准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已属旷工。因此,物业公司以原告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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