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套广播体操文字说明遭侵权 原告单位获赔10万

2012年12月13日20:23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体育专电(记者涂铭)被老百姓熟知的第九套广播体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13日对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公司、北京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体操动作不属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起诉称,2011年6月27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该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合同签订后,该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发型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书、挂图、CD、VCD、DVD产品投放市场。

  近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广东音像出版社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公司出版、发行的涉嫌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独家经营权的侵权作品。该社于是将三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条件,且无法归入任何一种法定作品形式或类型,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的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侵权DVD,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DVD,并连带赔偿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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