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近日据媒体爆料,天津市民邱女士在一家福彩投注站买彩票[微博],当投注站销售员王某告知她可通过“电话投注”后,邱某便接受了这一提议。自2013年3月19日至4月23日,邱女士总计支付投注金额5万余元,后因邱某质疑投注站未如实出票,且认为天津福彩没有电话销售彩票的法定资质,遂起诉福彩中心,要求法院认定其以“电话投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无效,应返还投注金5万余元。
彩民邱女士诉称,她在天津市和平区一家福彩投注站购买“快乐十分”彩票,在经过销售人员提议后,便多次以电话投注方式购买该彩票,双方一般在三、五天左右结算一次。但后因怀疑在一段时间内该彩站并未如实出票,且邱女士认为被告不具有电话销售彩票资质,通过电话投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被告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辩称,“快乐十分”彩票是2011年经财政部批准在天津发行的,发行方式为在销售网点进行销售,并不存在电话销售的方式,被告没有开通也没有向社会公布电话销售的客户端,没有进行过电话投注也从未委托任何人进行电话销售,因此原告所述采取电话投注的方式购买彩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与销售员王某为代销关系,并非雇员关系,王某代原告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在被告的权限范围内,与被告无关,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受理本案的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邱女士与被告天津福彩中心因购买、销售彩票而构成合同关系,彩站销售员王某与被告系代理关系。邱女士将通过拨打经营者电话并按其指令购买彩票的行为界定为“电话销售”,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以被告天津福彩不具有电话销售彩票之资质要求法院确认其销售行为无效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销售员王某向原告销售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属于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之行为。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法院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彩票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现没有提供彩票代销者未如实出票的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票投注资金534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实在这件案子上,天津彩民邱女士混淆了“电话投注”的概念。财政部在2014年3月27日修订了《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对“电话销售”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邱女士其实只是通过电话让彩站销售员代购彩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话投注”。在《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八条的内容,有助于从彩民的角度明确理解“电话投注”的含义: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借记卡账号、注册电话号码、归属行政区域等。所以,彩民既然没有注册过任何账号,就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电话售彩”。
通过本案,其实也从侧面反映出彩票中心对于一些新近彩票投注方式在宣传力度上的不足,概念介绍的方式、方法或许还需改进,以便让每位彩民都能真正理解。2012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彩票研究中心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彩民规模已达到2亿多人。如此之广的受众人群,未必都拥有高学历,所以当彩票行业有新概念介入时,如何能更好的让彩民理解,以切实服务彩民,是彩票中心应该认真总结的。(吴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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