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蕾仕北京报道 刘健转会纠纷闹得沸沸扬扬,恒大[微博]与中能都希望此事尽快解决。若正式提交足协裁决,足协方面表示:“只会认可备案合同”,那就意味着在足协裁决上,中能恐怕难有胜算。
根据足协的规定,在发生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纠纷时,在足协的备案合同是作为判定的根据。因此,无论中能出示的与刘健的那份延续至2017年的合同是否 “造假”,无论是否存在上交足协的“阳合同”与俱乐部执行的“阴合同”情况,都难以作为裁决时的“主要参考资料”。一旦官司打到足协,裁判时只会倾向于保证球员利益。目前,足协备案的合同中,刘健与中能方面的合同2013年12月31日到期。
按足协规定,球员注册有两个时间段,一是每年2月28日前,二是二次转会的四周内,必须在联赛第二阶段开始前完成。在中国足协转会注册管理规定中,要求俱乐部必须在注册时附上合同复印件备案,并且强调“出现纠纷将以这份备案合同为依据”。中能声称在去年10月份与刘健曾续签合同至2017年,签约时已经错过了2013赛季二次转会期注册备案时间,因此,足协并未有此份合同备案的记录。中能方面表示,按照足协对地方足协官员的“职业俱乐部球员注册转会规定”的相关培训时的要求,中能的理解是,“只要在2014赛季开始前的那次注册时间内,将新合同备案至足协即可”。
在超过注册期之后至下一次注册时,发生转会争议的俱乐部与球员的利益,处理时确实存在“灰色地带”。若俱乐部与球员在这个尴尬时间段续约,但未能备案的话,出现争议如何处理。对此,足协正在考虑,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或调整,比如在新合同完成后的多少天内须上报备案。
足协对球员合同曾经提供过一个示范样本。范本有4页,格式统一,但是随着最近几年职业化发展较快,统一的合同范本已经难以满足需求,为此足协已经在做了相应的改变,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只提了几点要求——“工资、培训费、保险、伤病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或协议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中止、违约责任”等问题的条款必须明确。但是上交足协的备案合同中,除了部分当红球员有商业合同外,俱乐部上交的大部分队员合同还是原来的四页范本。至于“阴阳合同”,足协方面表示“签订阴阳合同,受损失的是俱乐部”,因为足协只会按备案合同处理纠纷。
按足协规定,中能如果对刘健转会有异议,都不可能将恒大或是刘健告到法院,只能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中国足协足球运动员转会和注册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能传真给恒大的那份显示与刘健续约至2017年1月1日的合同,中能坚称此合同真实,而球员方认为签名是伪造。对于合同真伪,足协并无核定的技术能力,若真要调查清楚,可以邀请相关具备资质及能力的部门及人员进行核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造伪一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