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委员会杨祖武发言:要求足协向全国球迷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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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5:47 新浪体育 |
新浪体育讯 10月18日北京消息,中超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今天下午3点半在北京大宝饭店举行。会上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杨祖武表示,中国足协必须向全国球迷道歉! 发言中杨祖武指出中国足球两大问题,有“法”不依的问题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以下是杨祖武发言全文。 各位委员: 首先我代表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向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时提议召开的全体会议表示感谢,这使得中超委员会及所有委员有机会行使应有的权利,有利于对中超联赛中一些不正常、甚至是丑恶的现象予以重视、讨论、纠正。为了此次全体会议的召开,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付出沉重代价,因此我们及各位委员都应格外珍惜此次会议上的发言权,尽我们所能勇于面对种种问题。 当前国家队世界杯小组出线形势极不乐观,中超联赛陷入极度混乱,其直接责任毫无疑问应由中国足协主要承担。足球活动中,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等参与者经常受到处罚,但中国足协工作不力直接导致中国足球从2001年成功冲击世界杯到今天小组几乎难以出线,又该 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作为一名参加足球工作40多年的工作者,我可以坦白地讲,足球工作搞到这个地步,中国足协的领导者必须向全国球迷郑重道歉! 有必要声明的是,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以此次中超委员会全体会议来改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我们的处罚决定,我们只是要求在解决中超联赛种种不正常问题之余,履行《2004中超联赛规程》中赋予中超委员会的“(比赛弃权应由)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基本权利,纠正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此前的违规操作。 我们认为,中超委员会此前的工作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正如中国足协在《对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对“罢赛”事件的说明》中指出的,“中超联赛环境的确到了非大力整治不可的时候”。而联赛环境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就是法制环境。中超委员会成立以来,在缺席建设上已经作了许多努力,比如,通过了《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等等。但如今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已经反映出这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即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问题。详述如下: 一、有“法”不依的问题 由于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进程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在摸索阶段,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已经建立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状则必须纠正。例如: 1、《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21条规定了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中,其中第六项职责为:“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然而时至今日,中超联赛已经接近尾声,中超委员会的预算报告却仍未进入表决程序。没有审议预算报告,意味着中超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完全脱离了各俱乐部的控制,因而严重损害各俱乐部的经济利益。我想请问一下负责的同志,到现在预算报告没有出台的原因是什么?困难在哪里?这不免让我们对其中的原因产生一些怀疑。 2、《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第22条规定:“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但是,至今仍未见裁判组的组建,即该条赋予中超委员会对裁判的选派权一直未能实现。在已经出现以及未来即将出现的问题中,裁判员的问题往往就是导火索,正是由于中超委员会裁判组的缺失,裁判员的选派秀明度极差,对裁判员的管理失控,善意的的理解至少也是对中超委员会专门机构组建的不重视,实际上已经是有关人员的玩忽职守,严重渎职。 3、《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7条第3项将规范和发展“中超公司”列为中超委员会的宗旨。中超公司的设立是中超联赛市场化、规范化的关键。各足球俱乐部应通过中超公司动作和经营中超联赛。但是,至今未见中超公司注册,致使本应作为中超公司股东的各俱乐部无法享受投资者权益。“谁投资谁受益”是党中央赋予所有投资人的有力保障,但多年来中国足球投资人的利益已被巧取豪夺,中超联赛如果再不能主动向真正的市场化靠拢,就势必与党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职业联赛开展多年,职业联赛仍然被控制在行政手段的掌控之中,军队尚能与企业剥离,地方也实施政企分开,《中超联赛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宏观管理、管办分离”,然而中国足球至今仍难逃长官意志掌控,这个责任中国足协理应对所有投资人有所交待。 4、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5条、第6条第41条的规定,“中超资源管理运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需经中超常委会会议通过,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生效,到日前为止,中超委员会常委会从未审议上述两项方案。该项权利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中超联赛有否正常运营,更关系到各足球俱乐部的切身经济利益。在2004年9月9日向中超委员会常委会提交的《中超联赛及中超委员会工作汇报》中承认“中超电视资源管理权利的缺失,给中超电视转播覆盖面和电视人口的扩张、中超商务的开拓及市场的发展都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制约。商务推广至今未能完成,俱乐部及赛区利益分配迟迟不能确定,严重影响了中超发展和俱乐部赛区的积极性”。既然有关部门把本该属于中超委员会的电视转播权拿走,就一定要对各会员俱乐部负责,哪怕是因为客观因素造成了“中超电视资源管理权利的缺失”,这个责任也与会员俱乐部无关,相关部门无疑还是应该补偿会员俱乐部的经济损失。 5、中国足协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6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委员会负责下列事务: (一)管理中超联赛各项事务。第36条规定:(中超)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更职责:(1)在全体委员会议闭幕期间,依照本工作规范和全体委员会决议,处理中超委员会及中超联赛事务和紧急事项。”中国足协颁布的《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下称“中超规程”)第17条“比赛弃权”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比赛弃权)应由中超委员会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处理。”中超规程第32条规定:“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在中超联赛中出现比赛弃权的问题,则首先应由中超委员会对是否构成弃权,以及对比赛结果和比分做出认定,然后由中超委员会向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再做出进一步处理。但是,在处理我俱乐部停赛问题的过程中,中国足协并没有组织召开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而由纪律委员直接对比赛是否构成弃权、比赛的结果、比分做出认定,并由纪律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罚决定,这严重违反了中国足协颁布的中超章程及中超规程的前述程序性规定。 6、《中国足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20条规定,中超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8至24名,其中社会专家委员3至5名,聘请法律、经济、财务、足球等方面专家担任。而日前已成立的中超委员会委员总数为15名,未包括任何社会专家委员。社会专家委员的缺失,使得中超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法律、经济、财务、足球专业等方面可能出现偏差。 二、无“法”可依的问题 尽管我们承认,中超各项规章制度需要逐步完善,但今天,我们暂并不讨论日前还缺失哪些的制度,我们应当首先解决的是现行制度中已有的规则执行的问题。中超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大量的规定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性规定而无法执行。 例如:关于议事规则,《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22条规定:“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义”。显然,是否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权属于中超常委会。因此,要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应首先召开中超常委会 贰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中超常委会的不定期会议,但并未规定不定期常委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这使得中超常委会的此项权利因缺乏程序性规定而落空。 鉴于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中超足球联赛的正常、有序进行,而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治理联赛环境、改进中超工作,我们提议本次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一、《中国足协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五条规定: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因此中超委员会工作不力背后深层次的根源正是中国足协管理能力低下,中超委员会应要求领导部门勇于承担责任。 二、依照《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成立中超公司。我们同意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在其《关于成立中国足球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的提案》中提出的有关公司筹备的时间安排,建议在今年10月31日前由各足球俱乐部作为发起人成立中超公司筹备委员会;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司可行性报告,提交中超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三、补充《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中有关中超委员会常委会不定期会议的召集程序,规定: 经两名以上(含两名)常委提出,中超委员会上任应召开委员会不定期会议。 四、审议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关于停止本年度中超联赛降级规定的提案》。 五、每年赛季结束后至下一赛季开始前(建议规定赛季开始前30天),中超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中超联赛章程》、《中超联赛规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紧急情况时,中超委员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做出临时修订,修订须经全体常委一致同意方能通过。 以下动议责成中超委员会办公室拟出完成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各位委员。 一、召开临时中超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中超委员会预算报告。 二、召开临时中超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与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共同组建裁判组事宜,并具体确定中超委员会派出的裁判组成员名单并制订相关裁判组工作细则。 三、由中超委员会员全体会议审议中超资源管理运作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上报中国足协。 四、由中超委员会员全体会议确定聘请法律、经济、财务、足球等方面专家的人选。 最后,我代表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对于第14轮中超联赛北京现代队与沈阳金德队比赛发生中止的情况做出说明,请各位委员予以讨论并做出报告,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 (赵了了 前方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