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称刘健案仲裁程序严重违法 颠倒是非(全文)

2014年08月15日17:47  新浪体育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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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体育讯 8月15日下午,青岛中能对足协一天前公布的刘健案处罚结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中能方面透露,最终的仲裁结果是足协某领导意思,中能绝不接受这一仲裁结果。同时中能表示绝不会退出联赛。

  青岛中能俱乐部公布了对刘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过程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全文如下(该声明是中能单方面观点):

  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现就与刘健工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简称本案)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本案裁决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足协仲裁规则及相关国际惯例,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一、本案仲裁受理程序严重违规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足协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本案中刘健就其仲裁申请,仅提交了11版和12版合同。实际上,我部与刘健还有10版工作合同已在足协备案,约定工作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照足协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刘健关于工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调阅在足协备案的工作合同这一基本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查明刘健工作期尚未届满这一事实后通知刘健不予受理。即使在案件受理后发现刘健工作期限尚未届满这一事实的,也应当按照足协仲裁规则驳回刘健的申请。

  因此,仲裁委在未调阅备案的10版工作合同的情况下即进行受理和审理,其受理程序严重违反了足协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作为刘健一方在仲裁中也反复援引、强调的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仲裁规则第R40.2条第三款规定,若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只有在双方没有指定的情况下,才能由仲裁委指定仲裁员;也只有在双方仲裁员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能由仲裁委指定首席仲裁员。

  本案中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既没有向我部送达仲裁委员名录,也没有通知我部指定、选定仲裁员,而在完全没有征询我部意见的情况下,全部由仲裁委指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仲裁法》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定。因我部无法参与和监督仲裁庭的组成,大大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这样组成的仲裁庭,又要求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秘密审判,其审理公平性、公正性根本没有任何保障,其裁决根本不可能具有合法性。

  因此,本案仲裁庭的组成严重违法,裁决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三、本案仲裁员的身份和资格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足协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

  自案件申请仲裁直至今日,仲裁委从未向我部出示经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也并未向我部说明仲裁员的基本情况;我部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系根据足协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具有参加仲裁的资格,完全无从知晓。虽然我部多次就此提出异议,但是至今没有就仲裁员的任命、任职和参与仲裁的资格得到任何回复。

  由此可见,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身份和资格存在瑕疵,仲裁庭的组成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足协仲裁规则,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四、本案委托鉴定程序不合法

  作为本案裁决书所列明的裁决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中国境内全部司法鉴定机构均应遵守的《司法鉴定通则》规定,我部作为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本案中,仲裁庭从未向我部通知鉴定机构的名单及鉴定资质,也并从未就鉴定机构的选定征询我部意见,更没有就鉴定人员的姓名、资质、资格等情况事先向我部进行任何说明,剥夺了我部依法提出回避的权利。

  由此可见,本案鉴定机构的委托程序严重违法。

  五、鉴定报告出具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根据足协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三)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关事项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事项尚无处理结果的;……”

  鉴定报告出具以后,作为本案的重要事实,仲裁委应进一步查明到底是谁在13版合同首页伪造刘健的签名,若系刘健伪造的,则不仅应确认13版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应当追究刘健的责任。鉴于此,仲裁委应当接受我部提出的补充鉴定申请,对前述事项进一步处理和查明,在相关事项没有处理结果之前,应中止本案审理。仲裁庭无视这一重要事项,仓促裁决,其结果明显违法、违规。

  六、仲裁委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

  作为本案裁决书所列明的裁决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我部自本案13版合同首页签名的鉴定报告送达之日即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这属于法定的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仲裁庭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不应当将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仲裁庭在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将鉴定报告作为裁决依据,仲裁程序严重违法。

  七、本案对我部仲裁申请“不予处理”,严重违法、违规

  根据足协仲裁规则,对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有权不予受理、受理、裁决支持或驳回,或做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但是并未规定仲裁委有权对仲裁申请“不予处理”。

  刘健就本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后,我部于2014年2月8日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反申请,且仲裁委已经予以受理,但是在本案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却对我部的仲裁请求全部“不予处理”,不仅没有合法依据,而且明显的偏袒对方,严重侵害了我部合法权利,属于严重违法、违规。

  八、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作为刘健一方在仲裁中也反复援引、强调的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仲裁规则第R46条第一款规定:“裁决应依多数意见作出;如未形成多数意见,则由仲裁庭主席单独作出。裁决应是书面的,注明日期并由仲裁员签署。”

  由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仲裁裁决书必须有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公章;只有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才可以不签名。而本案裁决中,没有任何一名仲裁员的签名,也没有仲裁委盖章,一方面仲裁裁决书的形式不合法,根本不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各位仲裁员对该裁决均持不同意见,该裁决根本不是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做出。

  由此可见,本案仲裁裁决根本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九、本案仲裁中对合同效力认定逻辑混乱、是非颠倒、明显偏袒对方

  本案仲裁所需首先解决的一个最基本问题是:就双方的工作关系,到底是必须根据足协备案的合同认定,还是可以根据双方签订但未备案的合同认定?

  若本案必须根据备案的合同认定工作关系,则本案中有已经在足协备案的10版合同,直接根据该备案合同认定事实即可,那又何必就13版合同进行鉴定?13版合同的真实性对认定案件事实又有什么影响?为何不根据10版备案合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若本案可以根据双方签订但未备案的合同认定工作关系,那么刘健在申请仲裁时也提交了双方签订的12版合同,在经鉴定暂不能确定13版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又为什么不根据刘健提供的12版合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否认12版合同效力的依据何在?

  由此可见,本案仲裁庭在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这一最基本问题上犯了严重的错误,逻辑混乱,是非颠倒,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

  2014年8月15日

文章关键词: 刘健足协中能青岛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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