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出政府作挡箭牌没管用 辽足一审被判赔24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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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5:0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李思记者万兴亚)本报此前报道过的北京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诉辽足拖欠巨额场租费一案今天有了一审结果,辽足庭审中搬出政府作挡箭牌没管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判决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奥体中心违约金248万元。 法院判决指出,辽足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自主经营行为,且辽足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将球队主场设在奥体中心体育场而可能引发
至于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奥体中心要求支付违约金248万元,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规定,该类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辽足于2003年7月1日致函奥体中心,告知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在此之后,奥体中心多次要求辽足承担违约责任,故奥体中心要求辽足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