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足赔奥体248万违约金 政府干预不能成为毁约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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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8:4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张晓敏)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被西城法院判赔“北京三元”冠名费202万元还不到1个月,昨天又被朝阳法院大屯法庭一审判决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248万元违约金。辽足执行董事张曙光不满判决,表示将会上诉。 >>案由 辽足撤离奥体起纠纷
2002年,由于在辽宁当地找不到合适的赞助商,辽足将主场从辽宁迁到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并签下了《体育场租用合同书》。双方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即2002年8万元/场,2003年9万元/场,2004年10万元/场,并写明如果辽足早于2004年底提前解约撤离,则需对剩余场数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2003年7月1日,辽足致信奥体,表示由于辽宁省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要求,辽足必须无条件返回辽宁主场。当年8月5日,辽足草拟了一份新协议,表示主场回迁后,仍将如数支付剩余的126万元场租并提供50万元体育用品,但要求原协议作废,奥体没有同意。今年6月,催款无果的奥体诉至法院,要求辽足支付2003年4月9日与沈阳金德队比赛的9万元场租以及违约金248万元。 >>判决 辽足应承担违约责任 辽足承认提前撤离奥体,但申辩他们的撤离缘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性调整,并且奥体需要在合同期满前主张权利,而目前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官认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辽足,对外签约是自主经营行为,而且辽足签约时应当预见到将球队主场设在奥体,可能引发的影响及相应的后果。因而辽足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指令性调整而单方解约,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称,由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1年,奥体已无权索要2003年4月9日的9万元场租,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2003年7月1日算并未超时,奥体有索要248万违约金的权利。 >>反应 辽足不满判决要上诉 这几天身在北京的辽足执行董事张曙光,正为“三元案”的上诉而忙碌。昨天他虽然没有亲自出庭,但在第一时间与辽足的代理律师张民进行了沟通。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张曙光显得难以接受:“我们一直都这样认为,辽足的诉讼主张是正确的,所以对于一审的结果,我们不会接受,我们肯定要上诉。”张曙光告诉记者,他与奥体中心的领导私底下关系都不错,如今出现这一幕,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奥体律师表示“基本满意”的同时,称“不能接受”法院对9万场租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但是否上诉,还要回去协商再决定。作者: 孙思娅 张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