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气功大师”王林的法律责任

2013年08月05日05:51  南方都市报

  近些日子,所谓气功大师王林的神秘面纱被层层剥开,或许是担心真相的到来,王林干脆三十六计走为上,溜到了香港。在香港,王林接受《纽约时报》采访 时说:“自己的钱都是老老实实挣的,从来没有拿那些向自己寻求帮助的官员或病人的钱”。王林还称,他与官员的交往是清白的,其与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见面是 为了探讨朋友的生意。王林最后表示,“自己现在跟斯诺登差不多。”这最后一说实在可笑。不过,王林把自己这么一比,倒是很有意味。

  作 为“萍乡首富”,王林建立了自己金灿灿的“王府”豪宅,并拥有数辆悍马和劳斯莱斯等豪车,动辄数千万的官司亦凸显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当地的自然保护区 里,王林还能建起自己的别墅而无人过问。王林凭什么本事,获取如此巨额财富的呢?他自己也说空盆变蛇仅为小杂耍而已,“气功大师”的功能也被记者张寒等人 戳穿。所以,王林的财富恐怕不是“老老实实”挣来的。“王林大师”的钱是怎样赚到的,这正是问责王林的基本路径。

  据媒体报道,有人 说王林的钱是为人治病赚到的,他自己就说为5万人治过病;有人说他的钱是收徒赚到的,仅弟子邹勇一人就奉上“拜师费”750万;有人说他的钱是放贷赚的, 有资料显示他曾经放货一个亿,多时一天有300万利息;有人说他的钱是做“掮客”赚到的,他为别人弄个铁道货场就赚得1740万的礼金;还有人说他的钱是 做项目赚的,他自己就说过“想搞什么项目都搞得来”。如果这些报道属实,王林的法律责任就值得一说。

  先说王林为人治病。江西省卫生 厅证实,已接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调查“气功大师”王林一事的通知,并已就王林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着手调查。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 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罚更重。如果事实证明,王林利用“气 功”等为他人治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该承担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为人看病还可能涉嫌诈骗罪。耍蛇无罪,气功也无罪,但用耍蛇、气功等来虚构“特异 功能”,并以此占有他人钱财,这就涉嫌诈骗犯罪。比如,王林允诺给病人治疗癌症,并收取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财物,结果,其治疗技术是虚构的,根本治不了癌 症等疾病,那这就涉嫌诈骗罪。当然,诈骗罪往往需要有受害人出来指证,否则,公安机关无法立案侦查。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报道。

  再看王 林充当官场掮客的情况。如果仅仅是利用自己的人脉,在各类官员之间进行相互介绍而已,这是一种社交活动,法律管不着。但如果利用此类“媒介”收取钱财,那 就是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是替商人向官员,或者替低级官员向高级别官员奉送钱财,那就可能涉嫌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犯罪了。王林自称和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是好朋 友,他曾引荐本地企业家邹某去找刘申请下了一个货场——— 赣西电煤集团。王林还称,曾帮宜丰一黄姓企业家买地,领导批准后,他帮企业家送了领导50斤黄 金。果真如此,王林等人的行为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王林的“王府”占地数十亩,内有湖水、小桥和游船。如此大面积占用土地盖 房,不管土地性质如何,十有八九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同时,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数量较大”是指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10亩以上。所以,王林占用大量土地盖 楼房的行为亟待有关部门查究。“王府”至少应该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拆除。

  至于说王林用自己的钱违规放贷牟取巨大利益, 以及收受他人巨额拜师费等行为,还谈不上触犯刑律,但可能违背民事法律,因而承担退还不当利益的民事责任。如果王林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那就构成了《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当然,以上分析均 基于媒体的报道,但媒体也是犯罪的重要线索渠道。有关部门依法展开调查很有必要。一旦调查属实,即使王林确属香港居民,其照样应该受到刑事追究。按照中国 《刑法》规定,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中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就要受中国刑法管辖。王林人在香港,也不影 响立案侦查。如果需要对王林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通过内地和香港间的区际司法协助,要求香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内地。在香港回归祖国后,这种协作已有先 例,根本不是难事。

  最后,在王林事件中,我们固然要指责王林向轻信的党员干部贩卖“精神鸦片”,但王林为何能够吸引一批中国商界、 政界和大牌娱乐明星的追随,无疑值得深思。反过来,正是他们的“陪衬”给了王林“特异功能”。那些涉嫌通过“大师圈”进行非法交易的官员和商人的罪与罚不 应该被遗忘。

  至少官员接受王林等所谓“大师”的精神服务(健康或升官等保证),说明他们的精神信仰偏离了轨道,是政治上的不合格 者。对这样的官员,至少应该在政治上予以追责,到时候,“大师”不就会远离他们了吗?如果官员接受“大师”的“指点”后,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这可是我国刑法要坚决予以打击的。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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