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声明签约百事可乐 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11:09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我签约与百事可乐,而非可口可乐。我签约和百事合作是因为我相信百事是一个优秀的、值得尊敬的公司。我从未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商业推广,我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我同意将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其产品的商业推广表示强烈的抗议。我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姚明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可口可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为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在2003年5月22日可口可乐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姚之队(姚明全权代理) 2003年5月15日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