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开口” 百事“无事”--姚明有心事没法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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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5:41 新民晚报 | ||
面对姚明的公开抗议,可口可乐昨天公开回应了,可百事可乐仍像木头人一般。法律界人士双手一摊:无现成法规可依,还真是难断。“小巨人”心里真不是滋味…… 可口可乐:强调整体与行规 作为中国男篮的赞助商,可口可乐强调的是赞助一个整体。根据赞助合同以及中国篮 “我们走的是行规。”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表示,这些都是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审批的。中体公司在与中国篮协的合同里,也明确制定了“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名或者三名以上队员的集体肖像权”的条款。“你想想看,这么大的赞助项目,我们不会考虑这么不严密的。” 事实上,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这对竞争对手,一直在默契地玩着“擦边球”。去年可口可乐赞助了中国国字号足球队,成立了龙之队。“使用的时候,也是一样,至少三个人就行了。”除了赞助整支球队外,可口可乐也根据自己的需要,又赞助了几位队员,比如杨晨、吴承瑛等。而百事可乐,则与李玮峰、祁宏、谢晖等单独签约,可口可乐并没有表示不满。 你玩你的,我玩我的;你捧一群人,我推一个人。在这种内部游戏规则的框架下,这对竞争对手倒也曾相安无事。 在公开的回应中,可口可乐公司最后表示乐意与中国篮球协会,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及姚明的经纪人一同商议,以期澄清有关赞助合同给予公司的权利。 姚之队:强调故意侵犯 可口可乐发表声明后,姚明的律师、姚之队成员之一的王晓鹏,代表姚明强调,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侵犯姚明的肖像权,而并非像他们所说的“无意令任何一个队员不快”。 王晓鹏以这么几个事实在支持他的观点为:一是最初(今年2月),可口可乐曾想赞助姚明,但双方最终没有谈拢,之后,可口可乐才赞助了中国男篮;今年4月28日,5月7日以及5月15日,姚明的经纪人三次向可口可乐公司提出抗议,但至今都未受到积极的回应,“甚至在其发表‘声明’表示‘乐意’与我们协商之后,可口可乐仍未与我们联系”。 王晓鹏还指出,可口可乐公司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作为一家很有经验的超级大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在赞助英格兰男足国家队、美国男篮国家队时,都拥有这两支队伍的集体肖像权,但前提是,每一个出现在集体肖像里的队员,都间接地或直接地书面授权可口可乐公司,同意他们的肖像作为集体肖像的一部分,出现在他们的产品上。为什么可口可乐在中国不遵照这个它在欧美所奉行的“国际惯例”呢?并进一步地指出,其实可口可乐在中国既没遵守所谓的“国际惯例”,更没有遵守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界人士:无法可依 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的人士,由于这是中国现行法律的一个真空地带,属于无法可依的区域,所以比较难断。比较多的看法是,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所以只要遵守定下的土政策,就不会涉及到侵权。国家体育总局在对国家级的运动队肖像权问题上,有过相关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运动员,在入选国家队的同时,也就自然要遵守此规定。姚明也不例外。这些年来,国家队的赞助商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违反这个规定,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但也有人指出,如果把集体肖像权看作是一个个人肖像权的集合,是建立在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那么,这件事的发展可能会对姚明更有利。 百事可乐:不该出手不出手 到目前为止,百事可乐公司没有作任何反应。该公司一位高级主管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与姚明先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也经常互通信息,但以目前的情况,我们不会出面作任何表态。 他也向记者澄清了一些事实。属于百事可乐旗下的佳得乐饮料早在今年2月就与姚明签了约,这是百事与姚明的第一份合约,之后又陆续谈妥了多项合作;5月12日,百事公司发表声明,称已与姚明签下合约,但合同生效期要早得多;百事集团下面还有很多品牌,百事与姚明的合作将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百事可乐这种碳酸饮料。 本报记者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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