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是故意侵权?访姚之队成员王晓鹏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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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21:39 南方体育 | ||
“姚明一贯以其实际行动支持中国篮球事业的发展,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同时,姚明也非常希望全社会支持中国篮球事业。所以,姚明赞赏包括可口可乐在内所有企业对中国男篮的赞助。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可以容忍可口可乐公司无视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姚之队”、姚明的全权代理小组成员,律师王晓鹏在今天(五月十六日)接受记者采 王晓鹏律师陈述了以下事实: 第一,在今年二月,可口可乐公司曾与“姚之队”进行过有关合作的商业谈判,但最终双方谈判破裂。可口可乐也未能取得姚明形象的使用权。在明知姚明不可能授权可口可乐的情况下,他们用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的形象推广其产品,无视一个球员出于其个人原因选择其愿意赞许和推崇的产品的权利。 第二,在今年4月28日美国太平洋时间下午2:30,“姚之队”代表比尔.桑德斯给可口可乐全球体育娱乐部副总裁斯科特.麦库恩打去电话,明确向其表示:姚明已经与百事公司签约合作,姚明对可口可乐不经其授权就使用其肖像和姓名进行商业推广表示强烈的不满。5月7日,“姚之队”再次以正式的律师文本向可口可乐公司发出强烈的抗议。就在昨天,5月15日,“姚之队”再次电话联系可口可乐总部,提出抗议。但所有这些联系,至今尚未得到来自可口可乐公司方面的积极回应。甚至在其发表“声明”表示“乐意”与我们协商之后,可口可乐仍未与我们联系。 作为一家在国际上非常有体育营销经验的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在赞助英格兰男足国家队、美国男篮国家队时,都拥有这两支队伍的集体肖像权,但前提是,每一个出现在集体肖像里的队员,都间接地或直接地书面授权可口可乐公司,同意他们的肖像作为集体肖像的一部分,出现在他们的产品上。这就是所谓的“国际惯例”。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可口可乐在中国不遵照这个它在欧美所奉行的"国际惯例"呢?其实可口可乐在中国既没遵守所谓的"国际惯例",更没有遵守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姚明从未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他的肖像和姓名,以及作为集体肖像的一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对集体肖像权作出明确定义,所以,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只能建立在公民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因此,可口可乐声明中的所谓拥有包括姚明在内的中国男篮集体肖像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王晓鹏律师代表姚明强烈要求,可口可乐公司马上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其民事责任。 南方体育高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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