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回应侵权指责 姚明律师称其“缺乏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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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11:04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针对姚明及其经纪人发表声明指责其肖像权被侵权一事,可口可乐公司昨天发表声明回应,阐述了他们的合法性。 该声明称,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是中国男篮的赞助商,根据赞助合同及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力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授权,他们有权使用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于产品包装或广告上。这个包装设计完全符合赞助合同给予该公司 可口可乐公司代表李小筠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的产品都是根据赞助合同生产的,所有的图片都是由官方指定的中国男篮商务代理——中体经纪公司提供的,最终设计也是他们批准的。我们使用的是合同规定的中国男篮整体肖像,不是一个运动员的个人肖像。说我们的产品侵犯了肖像权,我们感到很无辜。” 不过,可口可乐公司也表示,作为中国男篮的赞助商,他们无意令任何一名队员不快,并乐意与中国篮协、中体经纪公司及姚明的经纪人一同商议,以期澄清有关赞助合同给予他们的权利。 然而,姚明的律师王晓鹏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声明缺乏法律依据。王晓鹏说,该公司认为他们使用姚明肖像的权利来源于他们与中体经纪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但是,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肖像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使用这种权利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而可口可乐公司并没有征得姚明的同意,姚明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该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 王晓鹏表示:“事实表明,可口可乐公司这一行为是故意的,并以此达到其商业目的的一种偷袭性(侵权)营销行为。姚明在此次与可口可乐公司的抗争中,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帮助维护其他中国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姚明希望有更多的公司支持、赞助中国男篮,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记者李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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