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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封杀东体始末--东体社长:估计百分百赢官司(4)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1:56  新京报

  其次,即便《东方体育日报》的采访报道确实存在“报道失实”的情形,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它的采访资格,这就如同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说过错话而永远剥夺他的说话资格一样。

  □邹荣(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 新闻出版总署

  “法规没限定必须接受采访”

  “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工作人员有权利接受采访,也有权利拒绝采访,作为媒体没有一个强制力来要求别人一定要接受采访。”在谈到媒体采访权利时,新闻出版总署一位工作人员这样说。

  对于媒体的知情权,这位工作人员认为,这并没有涉及侵犯,“你只是代表一个单位去了解情况,人家拒绝给你提供信息,这本身没有什么。”

  在上海申花俱乐部同《东方体育日报》的纠纷中,申花俱乐部不允许《东方体育日报》记者前往训练基地采访球队训练,而其他媒体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采访,对此这位工作人员说:“从我的了解来讲,法规上并没有这样的限定,说我要去采访你就一定要接受。如果你认为这个俱乐部对你的单位有损害或者说其他东西,你可以找法院来判定是否有歧视,或者有碍知情权。”

  “只要一个单位或个人利用正当的方法来拒绝你的采访,那么我们认为这就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这位工作人员最后说。对于“封杀”这个词,这位新闻出版总署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法,这不是一个正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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