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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封杀东体始末--东体社长:估计百分百赢官司(3)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11:56  新京报

  新京报:申花俱乐部前几次的态度是:没有不允许《东方体育日报》报道申花队,但我们的训练你们不要来采访。

  展江:申花对其他媒体开放,但对这个媒体不开放,似乎介于两者之间吧。如果组织一个赛事,面对很多人拒绝采访那是不成立的。如果说训练拒绝采访,比方像巴西队训练可以拒绝记者,但有的记者躲在门外没被发现是可以的。申花只是对记者有个区别对待,有个歧视,是不是啊。

  新京报:申花队这种行为造没造成一种歧视呢?

  展江:这是一种歧视啊,但这种歧视也是没什么法律性质的那种歧视。

  可以打名誉权官司

  新京报:可以把申花俱乐部这种行为视为一种很个人化的行为?

  展江:不是个人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差别对待。这种差别对待我个人认为可以争议、可以讨论。它(申花俱乐部)的训练不对外、有选择地拒绝一些媒体,我觉得拒绝一些媒体这种行为不好,如果他们对媒体有所谓的偏向或者说喜欢不喜欢的话,这个东西可能会导致媒体工作上有意见,但这个权利应该来说还是由它(申花俱乐部)来掌握的。但如果它(申花俱乐部)说“依法中断联系”,那么这个是胡扯的。所以说它(申花俱乐部)的依法是不存在的。

  新京报:申花俱乐部在声明中说“保留依法追究《东方体育日报》及个别人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你怎么看这一点。

  展江:这个是可以的,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这个主要涉及的就是名誉权呗,任何人都可以打名誉权官司啊,这是没问题的。

  新京报:《东方体育日报》的记者说申花俱乐部采取这种态度,主要就是针对他们对该俱乐部的一些总结性的报道,另外其中也涉及到了一些关于欠薪的报道,如果申花俱乐部以这个为理由上诉,应该是可以的吧?

  展江:以任何一种方式上诉都是可以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好事,这说明我们在向法律社会发展。

  拒采访会引起争议

  新京报:《东方体育日报》在他们的声明中指出,他们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申花俱乐部侵犯新闻记者采访权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你觉得这个合理吗?

  展江:合理。

  新京报:为什么合理?因为申花俱乐部有权利拒绝这家媒体采访啊。

  展江:它是“封杀”,也就是说“封杀”整个对申花俱乐部的报道。申花俱乐部是一个带有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涉及很多人的利益。你比如说,俱乐部有赛事,球迷买球票、买套票,如果说你成绩有问题,或者说你这个组织内部有问题,那么观众的利益会受损啊,因为足球是一种文化,很多人的情感会受它影响,所以说这不是一个内部事件。

  新京报:如果只是单纯地拒绝《东方体育日报》记者观看申花队训练,这是可以的吧?

  展江:我觉得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但会引起争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为什么允许别的媒体,而不允许这个媒体。我刚才举了巴西队的例子,他们拒绝媒体观看训练是因为怕泄露了阵型和打法,有一个正当理由,而且在媒体之间没有差别,对所有媒体都一视同仁。但不可否认的是,申花俱乐部是可以拒绝采访的,比如说你个人的采访,要采访申花俱乐部的管理层,都可以拒绝。

  新京报:我们之前联系申花,他们认为不存在“封杀”。

  展江:有没有“封杀”是可以讨论的。

  新京报:那你觉得“封杀”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展江:根据《足球报》和足协那个案例来说,指的是“禁止报道足协组织的任何比赛”。我觉得现在关于“封杀”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不过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好事。我相信双方的声明都是通过律师途径弄出来的,但申花的东西于法更无据。

  (本采访有删节)

  “报道失实”理由存在法律错误

  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这是现代社会的精髓之一。

  这种对权力的限制来自于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新闻监督是一种社会层面的监督形式,它是社会公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借助舆论工具,凭借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并从善治的角度对社会事务中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因此,新闻报道不仅仅是一种“权利”(right),更是一种“权力”(power)。

  从这个意义上说,《东方体育日报》对申花俱乐部的有关事务进行报道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不是一般的机关或组织所能随意限制甚至剥夺的,更不是申花俱乐部可以拒绝的。申花俱乐部作为上海足球界的“名片”,接受媒体的采访报道,并通过这种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是一项不容规避的义务与责任。

  申花俱乐部取消《东方体育日报》采访资格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东方体育日报》“报道失实”。这个理由存在两个法律上的错误。

  首先,是否“报道失实”,不是仅凭申花的“一家之言”就可以判定的,而是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合乎法律程序的裁判才能判定,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定原则。试想,如果所有机关或组织都可以“报道失实”的理由取消媒体采访报道资格的话,那么新闻报道权就毫无保障,新闻报道也就不成其为“权利”了。依此类推,司法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对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由法定的机关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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