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11月9日,上海俱乐部公开了此前给篮协发去的律师函,在律师函中,上海俱乐部的代理律师清楚的诠释了四大焦点问题,其中包括,吴冠希和奥神之间的合同问题,以及吴冠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手续。
以下问上海俱乐部给中国篮协发去的律师函全文——
关于:吴冠希球员注册事宜
我们作为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篮球”或“我们客户”)的代理律师,就题述事宜向贵会致送本律师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贵会制订并颁布的规则制度,以及我们客户说明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就贵会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的《中国篮球协会关于吴冠希注册资格有关事宜报告及函件的回复》(篮球字[2014]653号,以下简称“篮协回复”),我们根据东方篮球的委托,特此向贵会说明下述事宜:
一、有关北京奥神退出贵会注册事宜
(1)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神”)已于2005年经贵会批准退出注册,其不受贵会制订的规则制度的约束,同时,其也不享有贵会制订的规则制度所赋予的经贵会注册的俱乐部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球员注册、球员交流等方面的权利。
二、有关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该项法定权利,不会因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约定而被排除或丧失。
(3)吴冠希先生(中国公民)与北京奥神之间的雇佣关系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4)根据吴冠希的代理律师于2014年8月12日向北京奥神出具的律师函,载明其经吴冠希先生授权,特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的劳动关系。
根据北京奥神的代理律师于2014年8月22日向吴冠希先生出具的律师函,其确认北京奥神已于2014年8月18日收到吴冠希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发送的上述律师函。
(5)根据上述规定与事实,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吴冠希先生有权与东方篮球之间根据贵会制订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以下简称“篮协球员合同”)签署篮协球员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均不会影响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亦不应妨碍吴冠希先生与东方篮球之间签署篮协球员合同,或妨碍东方篮球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贵会办理吴冠希先生的球员注册。
三、有关吴冠希先生的球员注册事宜
(6)根据贵会于2014年7月1日颁布并执行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俱乐部、篮球队一经中国篮协批准退出注册、其所属教练员和运动员便自动获得自由球员的身份,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可自主选择新的俱乐部。同前所述,北京奥神早已于2005年经贵会批准退出注册。据此,即使不考虑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的事实,北京奥神所属的运动员(包括吴冠希先生等)亦已自动获得自由球员的身份,可自主选择新的俱乐部。
(7)基于上述规定与事实情况,经吴冠希先生与东方篮球友好协商,双方已经签署了篮协球员合同。东方篮球也已经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贵会提交了为吴冠希先生办理球员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在此情况下,贵会应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准吴冠希先生的球员注册。
四、有关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之间的球员转会事宜
(8)篮协回复中提及了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北京首钢”)于2014年11月6日向贵会提交的函件,强调根据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于2014年8月13日签署的关于男篮队员的永久转会协议,吴冠希等六名运动员的注册权已由北京奥神转给北京首钢(以下简称“首钢声明”)。
(9)如上所述,北京奥神已经退出注册,其不享受对其所属运动员在贵会注册的权利,因此,首钢声明中所述的北京奥神已经将该等“注册权利”转让给北京首钢并无依据,亦不符合贵会的规则制度。
(1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因此,未经吴冠希先生同意,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均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限制吴冠希先生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权利。
(11)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俱乐部必须与所属运动员或运动员监护人签署试训合同或聘用合同。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俱乐部为运动员办理年度注册审核时须提交《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信息列表》、《中国篮球协会国内运动员注册表》以及本年度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据我们所知,吴冠希先生从未与北京首钢签署试训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北京首钢无权,亦不能为吴冠希先生在贵会办理球员注册手续。
(12)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之间就球员转会的约定,以及该双方之间就该等约定可能产生的争议,均不会影响吴冠希先生与北京奥神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亦不应妨碍吴冠希先生与东方篮球之间签署篮协球员合同,或妨碍东方篮球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贵会办理吴冠希先生的球员注册。
鉴于上述,我们代表东方篮球恳请贵会能够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会制订的规则制度的规定,以及上述事实情况,尽快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准吴冠希先生的球员注册。
上述不构成对我们客户的任何权利的放弃,所有权利均在此保留。
何凡律师 / 胡基律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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