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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赛品牌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关系的拓展、品牌形象的维护和宣传、客户服务、赞助商信息回馈、联赛大型活动的策划及实施;
(五)教练员、球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六)联赛日常财务管理,制定联赛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第 三十五 条 联赛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报经联赛常委会批准,设置下属部门。联赛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由联赛办公室主任提名,报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任命。
第 三十六 条 联赛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赛委员会委员推荐或通过社会招聘,由联赛办公室主任报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聘用。
第 七 章 财务审计
第 三十七 条 联赛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联赛经营收入列支。
第 三十八 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联赛办公室负责拟制联赛年度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提请联赛委员会会议审议。联赛财务工作依法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 八 章 纪律
第 三十九 条 联赛委员会委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含专家委员所在单位)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和体育道德规范,执行联赛委员会的决议。联赛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对违犯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 九 章 联赛经营及收入分配
第 四十 条 中国篮协授权中篮体育开发中心与盈方(亚洲)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联赛经营机构“中篮盈方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营开发与联赛及加盟俱乐部有关的商业权利。联赛委员会有权监督联赛经营机构的工作。
第 四十一 条 各加盟俱乐部有义务配合联赛经营机构的商务开发工作以及赛事推广工作。
第 四十二 条 各加盟俱乐部有义务按照联赛委员会的要求提高经营能力,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及指导。
第 四十三 条 联赛权益的经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联赛场地广告、比赛装备、电视转播、赞助、授权许可、新媒体、球员集体形象权、联赛标识及俱乐部标识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按联赛委员会和中国篮协确定的方案进行分配。
第 四十四 条 俱乐部权益的经营收入(包括俱乐部的冠名权及主场比赛的门票收入),由各加盟俱乐部在中国篮协及联赛委员会的规定范围内自己享有。
第 十 章 附则
第 四十五 条 本章程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经中国篮协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