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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联赛委员会设委员27名。参与联赛的各俱乐部应各指派一名代表(俱乐部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出任联赛委员会委员。未达到准入标准或因其它原因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同时失去联赛委员会委员资格。联赛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财务、篮球等方面5名专家担任联赛委员会委员。中国篮协指派相关部门6名负责人担任联赛委员会委员。
第 十 条 联赛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篮协推荐二名中国篮协的副主席担任,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经中国篮协推荐和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连任。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中国篮协另外推荐一名副主席代理,经下一次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正式任职。代理主任或代理副主任在代理期间行使主任或副主任的职权。
第 十一 条 联赛委员会秘书长由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任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和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可以连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一人为代理秘书长,经下一次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正式任职。代理秘书长代理期间行使秘书长的职权。
第 十二 条 联赛常委会设常务委员7名,由中国篮协选派3名,俱乐部选派4名(由俱乐部联赛委员从俱乐部联赛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均属联赛常委会成员。
第 三 章 职责
第 十三 条 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联赛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 选举联赛常委会委员;
(四) 选举联赛委员会秘书长;
(五) 审议批准联赛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 审议批准联赛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 审议批准联赛组织管理运行方案;
(八) 审议批准联赛市场运作管理方案;
(九) 审议批准联赛收入分配方案;
(十) 审议批准有关罢免或增补联赛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第 十四 条 联赛常委会的职责:
(一)在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依照本章程和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处理联赛的日常工作事务或紧急事项;
(二)向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议案;
(三)决定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十五 条 联赛委员会主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