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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负责联赛委员会工作;
(二) 主持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赛常委会;
(三) 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十六 条 联赛委员会副主任协助联赛委员会主任负责联赛委员会工作;受联赛委员会主任委托,可代理行使联赛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第 十七 条 联赛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一)筹备举办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赛常委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书等工作;
(二)协助联赛委员会主任处理联赛委员会和联赛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三)主持联赛办公室工作;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四 章 联赛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 十八 条 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时间一般在上一赛季结束之后和下一赛季开始之前。联赛常委会有权决定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 十九 条 召开联赛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所有委员。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七天(因特殊情况可为三天),书面通知所有委员。
第 二十 条 联赛委员会会议议案由联赛常委会提出。三名或三名以上联赛委员会委员可以在联赛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前十五天,通过秘书长向联赛常委会联名提出联赛委员会会议议案,由联赛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不受理既定内容之外的其他议案。
第 二十一 条 联赛委员会会议在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联赛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授权本单位人员作为代表,书面授权经联赛委员会主任签字认可后,代表人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第 二十二 条 联赛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具体方式由联赛常委会确定。特殊情况下,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提议,可采取书面传真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 二十三 条 有关修改联赛委员会章程,选举或罢免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以及罢免或增补委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有关其他事项的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 二十四 条 联赛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决议文件应记录决议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委员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参加会议的所有委员签名。
第 二十五 条 联赛委员会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决议,必须报经中国篮球协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公布并生效:
(一) 联赛委员会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