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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联赛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机构设置;
(三) 联赛的名称、参赛队数和升降级制度;
(四) 俱乐部加盟联赛的准入条件和退出制度;
(五) 联赛规程和竞赛日程;
(六) 联赛会标、会旗、会歌等;
(七) 联赛商业资源的管理运作方案及联赛收益的分配方案。
第 二十六 条 其他决议在联赛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 五 章 联赛常委会工作程序
第 二十七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定期会议每年四次,分别在每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结束的次日、赛季中、下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之前举行。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由联赛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也可以由3位或3位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召开。联赛常委会会议由联赛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 二十八 条 常务委员本人应出席联赛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一年内累计三次缺席联赛常委会会议的常务委员自动失去常务委员资格,空额按常务委员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第 二十九 条 召开联赛常委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不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七天(特殊情况可为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所有常务委员。
第 三十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形成决议须有5名或5名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举手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 三十一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的决议文件应记录决议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常务委员人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委签名。不同意相关决议的常务委员应注明意见。
第 三十二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涉及本章程第十三条内容的决议,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涉及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内容的决议,报经中国篮协批准后生效。联赛常委会会议的其他议案经联赛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 六 章 联赛办公室
第 三十三 条 联赛办公室为联赛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联赛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联赛办公室主任。
第 三十四 条 联赛办公室的职责:
(一)联赛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联赛日常事务及媒体服务;
(二)联赛的训练竞赛工作,包括赛程编排、竞赛管理、裁判管理、球队和球员及教练员注册、球员转会、球队训练质量管理等;
(三)联赛市场开发工作,包括联赛广告、电视、标志产品、无线增值业务、网络、新的商业平台建立等商务资源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