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打足球流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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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09:44 《足球·劲体育》 | |||||||||
本报综合消息 8月28日在北京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等议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8、39、40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这三部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 在刚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三部法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从2006年3月1
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这部法律也首次以立法的高度来打击赛场上的“足球流氓”行为。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就像《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交通安全法》的区别一样,虽然从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后,同一种行为可能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处理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按照法律规定,有六种情形可视为“足球流氓”行为,违反其中之一将受到警告、罚款、拘留或12个月禁入等处罚。 在国家体育总局从8月29日开始于兰州召开的纪念《体育法》颁布十周年暨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上,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会上提出,要全面推动体育法制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能力。 刘鹏指出,对于无视体育法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育运动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和那些害群之马,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救济制度,保障体育运动参与者的权益不受侵犯;要深入开展体育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加快体育立法,加强体育执法,大力推进体育法制建设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