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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转会纠纷的法律解释--damnsoccer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2月23日 11:25 体育沙龙网友

  王涛此次被判归国安,足协之处理决定虽不无漏洞,但在法理上是站得住脚的。俱乐部间的球员转会,属于典型的民 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大多是合同法律关系。一个俱乐部在决定将某一球员挂牌后,等于发出一个“要约”,等待有意愿者“ 承诺”购买,如有人摘则表明合同有效“成立”。而在足协当前摘牌体制下,非合理原因不得撤牌应该是转会的基本宗旨,有 人摘牌后应该只允许球员对该“交易”提出异议且理由应该合理,否则摘牌一方的权益将完全落空且无法弥补。这就是这就是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中的“履行原则”--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无合法事由,应该予以履行。

  再看实德在王涛转会纠纷中的做法,可谓“其实无德”。作为万达转让的受让方,实德继承的应该是万达全部的权利 义务。所以实德是无权撤回王涛的。说他“无德”,是实德被申花玩弄后心有不甘,但“以怨报怨”却报在了国安身上。实在 不是君子所为。 实德能使的招,也就是走王涛主动撤牌的路线,但所提理由实在是可笑。至于所谓“工作合同混在一大堆文 件里没注意”的托词,更是不值一驳---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与国安所签工作合同的 意义,不完全如足协所说的“有效”(如细扣转会规定则未必如此,所以实德至今才会愤愤不平)。而在于它表明了王涛对转 入国安队的个人意愿---我愿意。有合同为证,其“意思表示真实”。所以王涛再想反悔已基本无路可退。其他“毁约”理 由,皆应由足协判定是否成立,不能由队员自己说了算。

  总之,实德所为有悖法理、坏了规矩。足协的处理不排除国安“公关”的因素,但这件事确实是这个理儿。否则中国 的球员转会岂不成了“痞子交易”----说了不算,胆大撑死。那真就是“球将不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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