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姚明该要哪瓶可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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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22日12:04 金羊网-新快报 | ||
前不久,姚明成为了百事可乐的广告代言人。可口可乐则和中国男篮签订了赞助合同,随后在其可乐瓶上出现了姚明在内的三名国家队球员的形象。一下子一场风波骤起,姚明到底该喝哪瓶可乐? 起源 纠纷起源于目前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几天前,姚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只和百事签了约,对可口可乐未经他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表示反感。随后,百事公司于5月12日宣布,百事已和姚明签约。 面对百事可乐的举动,国家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公司在11日的一篇新闻稿中说,可口可乐早已和中国男篮签约,在3年的合同期内,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运动饮料”的称号,还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 但是姚明显然对这个解释并不满意,他通过“姚之队”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将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品收回,同时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可口可乐公司也很快发表声明回应,表示“根据赞助合同及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力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授权,我公司有权使用三名或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于产品包装或广告上。这个包装设计完全符合赞助合同给予我司的权利,并由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审核和批准……可口可乐公司无意令任何一个队员不快。” 发展 在经过一轮唇枪舌剑之后,这场纷争又出现了新的态势:双方一方面进入“取证”阶段,以找寻更多的文件以及法律条款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另一方面,各方都不再是站着打嘴仗,而是突破性地“坐了下来,大家有话好好说”,寻找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 在反戈一击之后,可口可乐公司也特意表示了自己和解的诚意,“目前公司已经通知了中体公司有关方面与姚明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 据“姚之队”负责人章明基介绍,他们已经收到了“对方主动表示的诚意”,“昨天,中体方面的人找了我们当中的一位负责人,目前双方正在寻求友好协商解决这个事情的可能,这对我们双方都是一个好的开端。”“对于我们来说,并不希望最后是对簿公堂的结果,至今,我们仍旧希望对方能与我们积极联络,采取一个协商的态度。至于打官司与否,完全取决于可口可乐公司的诚意。”“姚之队”律师王晓鹏说。 可口可乐瓶上的另一名NBA球员巴特尔至今没有发表任何看法。 姚明肖像权姓“公”姓“私” 姚明肖像权纠纷的症结就在于到底肖像权是属于个人还是国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中国《民法》,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国家体育总局在1996年出台的505号文件里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到底姚明的肖像权姓什么? “姚之队”:集体肖像权没有法律依据 “姚之队”小组成员、律师王晓鹏表示:“可口可乐的所作所为是为达到其商业目的的一种偷袭性(侵权)营销行为。姚明在此次与可口可乐公司的抗争中,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帮助维护其他中国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而组长章明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态度更坚决,直接摆出了“在5月22日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最后期限。章明基表示发出声明只是“TEAMYAO”的第一步,如果对方没有接受姚明的要求,“TEAMYAO”还会采取下一步对策,甚至包括诉诸法律。章明基说:“姚明从未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他的肖像和姓名,以及作为集体肖像的一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对集体肖像权作出明确定义,所以,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只能建立在公民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因此,可口可乐声明中的所谓拥有包括姚明在内的中国男篮集体肖像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会利用一切合法渠道来维护姚明的权益。” 姚明和他的“姚之队”认为:按照中国《民法》,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可口可乐将姚明的形象与另两名球员巴特尔、郭士强形象同置于易拉罐上,却未经姚明许可。章明基认为这样的作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可口可乐:国家体育总局有文件 现在可口可乐手中的王牌是: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运动员在入选国家队的同时,也就自然要遵守此规定,姚明也不例外。根据这个文件的意思,他们认为不管姚明有何种特殊的身份,只要他是国家队的一员,就该遵循这个规定。而且这么多年来,国家队的赞助商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现在己方已与中国篮协签约,享有国家队球员肖像使用权,你既为国家队球员,当按照中国篮协合同行事,否则你就应该自行与篮协商量。 中体经纪公司总经理王简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姚明方面认为他的个人肖像权被侵犯,但实际上可口可乐公司使用的是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关于国家级运动队的肖像权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有相关的规定,中体公司是照章办事。王简强调,包装罐上的姚明形象是与郭士强、巴特尔一起出现的,而且是姚明身穿国家队队服的比赛照片。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并无侵权。 中体经纪公司的刘云说,据他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集体肖像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体育经济领域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遵循的是相关惯例和行规。一般情况下,3人以上的形象属于“集体肖像”。按照他的理解,既然姚明是国家队成员,那么他的肖像出现在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中没有问题。 法律界专家:“集体肖像权”缺乏法律依据 新华社记者王镜宇 有关姚明抗议某饮料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记者近日采访了两位法律研究人士,他们对这起纠纷了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在不久前报道中,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兄弟公司、中体广告公司的总经理王奇表示,中体公司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中国男篮的集体肖像权是有依据的。国家体育总局在1996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金海军:“集体肖像权”目前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民商法的金海军博士说,肖像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与生俱来、与生俱存并且不可转让的。行政机构的文件不能作为依据来剥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除非当事人允许他人行使,否则就违反了民法有关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在谈到“肖像权”概念的时候,金海军认为,所谓“集体肖像权”的说法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肖像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如果这起纠纷最终真的走上法庭,法庭将首先进行“事实认定”,也就是说,可口可乐的产品包装是否使用了姚明的肖像。 如果可口可乐的包装突出的是一个整体活动或事件,姚明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可能并不涉及姚明的个人肖像权。如果该包装突出的是姚明个人,那么姚明有权主张个人肖像权。 金海军谈到,相关的体育管理部门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协议的方式代理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权利,但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这些权利。陈欣新:体育总局规定可能无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陈欣新博士也谈了他关于姚明肖像权纠纷的个人意见。陈欣新说,《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规定肖像权属于个人,权利主体是个人。肖像权主体可以通过合同授权其他人或法人使用其肖像,但是合同必须符合有关合同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因素等。 陈欣新指出,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规定是否符合《民法》,主要取决于该规定中有没有必须征求运动员意见,并在“无压力、非强制”的前提下得到本人同意之类涵义的条款。如果没有,那么可能是违反《民法》的。肖像权及运动员的其他无形资产依法属于运动员个人,体育总局如果单方面将其纳入国有资产,那么这样的规定就超出了法律授予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也侵害了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如果总局的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至少相关条款无效。 假如国家体育总局的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合法,那么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姚明加入国家队前后是否有人就此规定告知过姚明,或者说姚明是否能够轻易看到这样的规定。如果国家体育总局或相关部门主动让姚明知晓这一规定,姚明也用签约的方式或其他默认行为表示认可,那么国家体育总局或相关部门与姚明才是就肖像权的问题达成协议。此外,即使姚明签约同意总局或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并不等于他允许体育总局或者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使用。只有姚明本人同意,此类“再授权”行为才能实施。 陈欣新也谈了他对集体肖像权的看法。他说,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集体肖像权这样一个概念。即使承认集体肖像权这个概念,它也将是基于个人肖像权的,因为肖像权的本源是个人的。所谓集体肖像,只能是个人肖像的有机组合,而不能是个人肖像的简单叠加。在一定条件下,以“存在特定意义的集体方式”展现的“集体肖像”,的确存在与单个成员肖像简单叠加不同的涵义和效果,这是否可以成为承认“集体肖像权”的理由,尚有待探讨。但是,即使承认存在集体肖像权,在使用它的时候也需要得到其中所有个人的同意。 陈欣新说,他个人认为,由姚明肖像权引起的这起纠纷对于中国体育产业界的法制建设是一件好事。在体育界现行的行业规定和行业惯例中,有一些是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甚至侵害运动员自身利益的。姚明肖像权的纠纷,很可能促使法律界和体育产业界把一些问题搞清楚,使相关的集体、个人和赞助商各方利益都得到保证。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有益的纠纷 -海澄 并非所有的纠纷都是坏事。如果能够通过一次次的纠纷使真理让更多的人接受,让更多模糊不清的问题得到澄清,对于纠纷的双方,对于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 姚明的这起纠纷引发了许多方面的问题。首先还是那个老问题———姚明的这起纠纷显示了中国市场的巨大吸引力,这个巨大吸引力通过姚明这个商业代言人身上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中国市场的巨大商业价值和潜力引来了国内与国际的广泛关注,而体育在这期间起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媒介和载体作用。怎么样培育好体育市场,是我们从基层俱乐部到上层主管部门需要重新认识的问题。 其次,由姚明肖像权引起的这起纠纷对于中国体育产业界的法制建设是一件好事。我国目前涉及体育商业领域内还有很多法律空白———肖像权还只是其中之一。在体育界现行的行业规定和行业惯例中,还有一些是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甚至侵害运动员自身利益的。姚明肖像权的纠纷,很可能促使法律界和体育产业界把一些问题搞清楚,使相关的集体、个人和赞助商各方利益都得到保证。 第三,我们的体育主管部门从这起事件中应该看到目前体育行政在越来越趋于市场化运作的现实面前显得相对滞后了。虽然我们看到足球、篮球已经推行了职业化,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还有更广泛的范围需要我们去改革。在体育市场中,体育行政部门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需要重新研究定位。 真理总是越辩越明,我们希望姚明肖像权纠纷能够有一个完满的解决,无论通过任何一种方式。我们更希望通过这么一次纠纷让相关的部门能够看到其背后更深刻的内涵。姚明想喝哪瓶可乐也许是姚明自己的事情,但是却给了我们的体育界一次深刻的警醒。(新快报记者林牧)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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