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田亮第二需有对应规则 总局欲建立运动员营销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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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5:47 法制晚报 | ||||||||
距1月26日被国家队除名已有一周多,田亮并没有向国家队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作出道歉和认错,轰轰烈烈的“田亮事件”暂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但是此事在体育圈和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对其的讨论已经拓展到运动员产权、肖像权、商业开发、举国体制及市场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昨天,记者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体育经济学专家处了解到,总局已召集专家组,
建立运动员营销部 这位专家表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在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开发上,国家体育总局可以并且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美国奥委会的运动员营销部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美国,除了职业运动员,其他国家队的运动员都由运动员营销部进行统一的商业开发和管理。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商务开发的机构,运动员的训练没有受到影响,其商务开发也得到规范的保障。 规则细化完善 专家同时认为,在中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利又是不可侵犯的,这就需要将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最新的相关规定是1998年修改补充的,显然已经跟不上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进程。进一步将规则细化,能有效减少此类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现行规则有漏洞 为了规范在役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行为,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并于1998年6月19日进行了重申。但时至今日,这个“规则”已经渐渐露出漏洞。 该通知的约束对象是“在役运动员”,但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解释。按通知的意愿,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在役运动员将受其约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像田亮这样在假期内自行进行商业活动的情况到底算不算违纪,值得商榷。文/本报 娱乐圈:职业化运作 娱乐圈的商业运作要职业、规范得多。业内人士透露,艺人多由经纪公司发现并吸收培养,在公司确定了运作意图之后,就将和该艺人签署合同。 合同里不但规定了日后艺人的演艺、商业等活动交由公司打理,还明确了商业收益分成、名誉肖像权使用等内容。 国外:体制不同 在举国体制下,中国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运动员培养机制,运动员的选拔、训练、比赛都有专人负责,教练、陪练乃至衣食住行都是由国家提供。 而发达国家的运动员培养大多是走个人投资、个人收益的路子。他们在进行商业活动的时候没必要对国家负责,收益也不和国家分成。 文/本报记者 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