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问责足协有规章制度依据 必要时应司法介入

2013年07月05日01:47  华商网-华商报 微博

  法律专家:问责足协早有依据

  无论卡马乔最终从足协那里拿走多少工资,所造成的数千万元的巨大损失,必须有人担责,但足协一直回避问责制。昨天,党小伟律师提醒记者,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完全可以凭此对足协进行问责。必要时,还应有司法介入,就像当年扫赌打黑一样。

  在《暂行规定》中,问责情形有以下几种:“其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其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众所周知,足协班底同时也是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具备被问责的主体条件。从暂行规定被问责的情形看,从签约聘请卡马乔,到国足一系列令人“不能接受(足协官方态度)”的表现,乃至最后解约时支付巨额工资乃至上千万元的税金(足协支付的税金来自体育总局,也就是来自财政拨款,是纳税人的钱),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都具备了被问责的条件。

  《暂行规定》还明确实行问责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目前,只有足协的公开道歉,但这显然远远不够。

  本报记者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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