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对刘欣击打对方球员作出处罚:停赛4场 罚款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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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6:37 新浪体育 |
新浪体育讯 足纪字(2004)40号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俱乐部: 在2004年11月24日进行的西门子移动中超联赛第二十轮第119场沈阳金德足球俱乐部队与重庆奇伡足球俱乐部力帆队(以下简称重庆力帆队)的比赛进行到9分钟时,重庆力帆队 3号运动员刘欣在无球的情况下故意击打对方运动员,当即被裁判员罚令出比赛场地。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重庆力帆队3号运动员刘欣停赛4场(2004年中超联赛第21、22轮、2005年联赛前两轮比赛),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在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将加重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