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美巡中国赛别克公开赛第三轮,球员苏东因为移动了沙坑石子而被罚两杆。赛后苏东对此判罚提出异议并引发广泛关注。新浪高尔夫资深博主、国家级裁判、广西高尔夫球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杨平(风尘子)通过博客,从规则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以下是他博文的全文摘录:
球员苏东在刚结束的美巡中国系列赛-别克公开赛第三轮比赛中因拣走沙坑中的小石子而被罚2杆,这个案例对于理解“当地规则”的重要性颇有启发意义。
规则33-8a在不违反附属规则Ⅰ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以就当地的异常状况制定当地规则。
这就是“当地规则”的来源。
制定当地规则有两个前提:第一,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照《高尔夫规则》附属规则Ⅰ(专门讲述如何制定当地规则和比赛条件)的要求进行;第二,不能排除规则本身的运用或与规则本身相冲突(譬如不能将抛球区设在水障碍区前方)。
《高尔夫规则》的34条内容可以称为“通用规则”,也就是我们平时一般所理解的“规则”。
实际上,按照《高尔夫规则》对“规则”的定义,“规则”一词包括了通用规则、规则判例、比赛条件、当地规则、附属规则等若干内容,其中“比赛条件”和“当地规则”与参赛球员的关系特别密切,也是很容易被球员忽略的——因为是委员会为每次比赛专门制定的比赛文件,不同的比赛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经验和感觉。
对于通用条款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则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再通过当地规则去重复表达或专门说明。
譬如,通用条款中,陷入地面的球免罚杆补救范围仅限于球场通道短草区,但委员会可以通过当地规则将这个范围扩展至整个球场通道;也就是说,如果当地规则没有进行另外的规定,你就只能按通用条款去做,只能对球场通道短草区陷入地面的球申请免罚杆补救,当地规则中不可能来一条“本次比赛不将陷入地面的球免罚杆补救范围延伸至整个球场通道”。
还有,按照定义,人工铺设的球车道属于不可移动妨碍物,但委员会可以通过当地规则将其定义为球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这个就需要在当地规则中专门列出来加以规定。
诸如将某些可移动妨碍物特别定义为不可移动妨碍物、将沙坑中的小石子(散置障碍物)特别定义为可移动妨碍物等,都是委员会制定当地规则的典型例子。同样道理,当地规则也不可能专门列一条“本次比赛不将沙坑中的小石子定义为可移动妨碍物”。
但凡参加正规比赛,球员一定要特别留意这个“当地规则”(由委员会公布,一般都会张贴在公告栏),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吃大亏。
当年蒙哥马利在海口观澜湖就是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眼睁睁损失一百多万美钞:一般情况下,球场上摆放的临时广告牌都属于“可移动妨碍物”,因为符合“可移动妨碍物”的定义;但那次比赛时,委员会专门将设置在球道上的广告牌定义为了“不可移动妨碍物”,动不得的;蒙队长应该是压根没看当地规则,大手一挥就让人去抬,估计后来肠子都悔青了。
严格来说,球员苏东这次遇到的情况本与当地规则无关:规则13-4a(也就是“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当球位于障碍区内时(包括沙坑和水障碍区),球员在击球前不得触及或移动位于该障碍区内的散置障碍物;按照定义,小石子是典型的“散置障碍物”,所以,当球在沙坑中时,只要没有当地规则特别规定,击球前就不能去拣走沙坑中的小石子。
另一方面,主要是出于安全因素考虑,委员会常常会通过当地规则把沙坑中的小石子专门定义为“可移动妨碍物”,而可移动妨碍物在任何地方(包括沙坑)都是可以在击球前移走的,只要不造成球移动。
问题是,九龙湖的这一站比赛之当地规则并没有专门作出这个规定,所以球员只能按通用条款行事。
和蒙队长的教训是一样的性质,苏东吃亏也是吃亏在“经验主义”,因为他参加过的很多比赛都有将沙坑中的小石子专门定义为可移动妨碍物的当地规则,包括美巡中国系列赛上一站的比赛,但偏偏这次就没有!
从这一点看,赛事组委会恐怕也需要吸取一些教训。
虽然罚苏东2杆从规则角度而言没有任何问题(没有在当地规则中说明、还有很多其他球员也拣了等都不能成为免罚杆的理由),但如果组委会的赛事文件准备工作再细致、再周到一点,譬如考虑到很多球员(尤其是国内球员)可能已经习惯了将沙坑中的小石子专门定义为可移动妨碍物的比赛当地规则,组委会可以事先在赛事公告栏就此专门进行提示,以尽可能避免球员因为想当然而违规。
说起来,这也属于实践高尔夫精神之“为他人考虑”——组委会为球员考虑。
虽然“知晓规则是球员的责任”,但球员毕竟不是规则专家,对规则问题很难敏感到专业裁判人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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