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唾沫门”事件的最终结果,是曼联后卫埃文斯被足总停赛6场。量刑如此之重,而且还不得上诉,究竟是什么原因?首先来回答为何不得上诉的问题:按照足总的章程,所有发生在场上的、因当值裁判未看到而进行录像裁判、违反足球规则第12条(犯规和不端行为)的行为,都走标准程序A(Schedule A);而标准程序A里规定,对唾吐事件处以6场停赛以上(不含6场)处罚的,才有上诉权,换句话说,只“官配”6场停赛的,没有上诉权。
是的,你没听错,发生唾吐事件的官配停赛场数是6场。足总判罚的依据是国际足联的最新版规则和纪律章程(Disciplinary Code),在本赛季开始之前,足总刚刚据此修改了自己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和国际足联统一了:那就是唾吐事件一旦判定成立,就一定停赛6场。“唾吐门”的另一当事人西塞同样因为这一行为被判停赛6场(西塞额外多加了1场,是因为他本赛季已经有过停赛,属屡犯加重情节)。
在埃文斯被停赛的问题上,足总当然有“政治”考量:当西塞已经率先承认自己确实是出于报复,冲埃文斯吐了唾沫,并因此接受停赛的背景下,如果足总因埃文斯“抗辩”而放过了他,那恐怕会引起群情汹涌,难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之讥。是的,这样判埃文斯肯定不服。但要知道,曼联球迷虽然多,但反曼联的势力也不小,足总需要艺术性地政治平衡,埃文斯就这样需要“服“一下了。
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则是:为什么唾吐会被认为比断腿更严重?毕竟,肖克罗斯当年断了拉姆齐的腿,也不过是被停赛3场而已。中国球迷对此很不理解,英超内部同样有类似声音,比如卡拉格就说:“照例会有很多人说唾吐是球场上最恶心的事情,确实恶心,但我可以保证:2003年9月我宁愿卢卡斯-尼尔的动作是冲我吐唾沫,而不是铲断我的腿。”
但在英国,卡拉格的声音是少数,大部分现役球员依然认为唾吐是“最恶心的事情”。《442》杂志抽样了123名球员做了一个调查,结果64%的球员认为“冲对手吐唾沫”是一个球员能做的“最糟糕的事情”,“种族主义侮辱”的支持率只有42%,假摔的支持率只有6%(多选题)。
比如伊恩-赖特就在《太阳报》专栏上说,“埃文斯对西塞吐唾沫时,就像是在侮辱他的母亲,这是最low的一种侮辱。”另一位阿森纳名宿基翁说:“埃文斯和西塞的吐唾沫很恶心,这简直就和苏亚雷斯咬人一样糟糕,如果不是更糟糕的话。”斯托克的沃尔特斯也说:“吐唾沫是low中最low。如果有人胆敢冲着我吐唾沫,那我想他今晚就要通过吸管来吃晚餐了(指嘴脸会被打肿、牙齿被打掉)。”
从这些表态可以看出,在很多英超本土球员看来,吐唾沫确实比断腿更难以容忍。其实,这也是一个足球文化问题:英国人比较看重运动的教化意义。维亚利在他的《意大利任务》一书中曾说过:“他们(由教师等把持的早期英足总)优先考虑的,往往和职业足球的高端发展没啥关系,而是体育道德、公平竞赛、体育精神和健康体魄。胜利是第二位的,足球毕竟只是一项运动娱乐。”
一句话,英国足球从一开始要培养的就不是“好球员”,而是“好人”。很多媒体也提到,很多小孩子被允许看电视上的球赛,球星是他们的偶像和楷模,如果对这样的事情不严惩,会让孩子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没什么问题的,那就“国将不国”了。在这种文化大背景下,英国人很容易认为断腿是一项身体接触运动可能有的副产品,而吐唾沫则完全是道德问题,是“不文明”,是对对方的人格侮辱,这就是为什么对吐唾沫持严重负面态度的多半是本土球员的原因。
(克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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