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本意为“南方之草木”?!姓名纠纷案荒唐解释

2013年04月29日09:52  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7日开庭审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乔丹体育”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乔丹”,其实本意为“南方之草木”。

  庭审中,原告“飞人乔丹”方表示,被告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声,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当行为。同时,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

  被告“乔丹体育”方则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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