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万达广场
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U15组)竞赛规程
第一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
(一) 比赛时间:
第一阶段:2014年5月10日—24日。
第二、第三、第四阶段:分别在7月、9月、10月进行。
(二) 比赛地点:待定。
第二条 参赛队
参加2014年全国U-15足球锦标赛的队伍有资格报名参赛。
第三条 参赛资格
(一) 年龄规定:运动员必须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 所有报名参赛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均必须于本年度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并在中国足球协会备案;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等级教练员证书,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且经中国足协骨龄检查合格者。
第四条 参加办法
(一) 各参赛单位要对运动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认真填写报名单上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医务章,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二) 各参赛队必须于赛前20天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传(寄)至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部和承办赛区。
(三) 报名人数:每队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运动员人数不限。
(四) 未经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部同意,任何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出比赛。
(五) 各队之间如发生有关运动员的代表资格争议:
1、以运动员首次注册的《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业余)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为准。
2、有资格争议的报名运动员暂不允许参加比赛,待有关单位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参赛登记证单位签字和盖章)报中国足球协会确认后,方可重新报名参赛。
(六) 各队于赛前2天到所属赛区报到,赛后1天离会。
(七) 各参加单位必须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投保一定数额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竞赛办法
全部参赛队进行单循环比赛。
(一) 比赛分四个阶段进行
(二) 记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负一场得0分,平局各得1分。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排列名次:
(1)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 积分相等队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 积分相等队全部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6) 积分相等队在公平竞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7) 如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3、公平竞赛积分计算办法
每队公平竞赛初始积分为100分,黄牌每张扣1分,红牌每张扣3分,联赛结束后计算当年公平竞赛总得分。
第六条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 执行2014年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三) 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时各45分钟,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
(四) 比赛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5号比赛用球。
(五) 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都可上场比赛;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教练员必须将填写的上场11名运动员和7名替补运动员名单提交第四官员,赛前没填写的运动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每场比赛允许每队替换5名运动员(位置不限),运动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
(六)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精神,青少年联赛全年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2次,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2场,第三次出示红牌,处停赛4场,依次类推,加倍停赛。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运动员或官员,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或技术区。
(七) 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依据《足球竞赛规则》,比赛自然终止,判对方3∶0胜。如比赛终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八) 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补足90分钟(包括罚球点球)。
(九) 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本年度联赛不得更改号码),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队员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十) 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改比赛日期,由赛区组委会作出决定。
第七条 巡视员、比赛监督、裁判长及裁判员
(一) 巡视员、比赛监督、裁判长及裁判员由中国足协选派。
(二) 裁判员到达赛区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三) 裁判员自备服装和鞋袜,上场工作必须佩戴胸徽。
第八条 比赛的管理
(一) 由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部全面负责,派出巡视员代表青少年部负责比赛的管理,并责成承办赛区会员协会协助组织和管理。
(二) 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组建,承办赛区的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的常务工作;赛区委员会要成立安保、接待、竞赛、财务、纪律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赛区的各项工作,确保赛区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安全、顺利、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赛区纪律委员会
(一) 对全国U-15足球联赛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事件,由赛区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二) 赛区纪律委员会将依据和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处理赛区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违规违纪事件。
(三) 如赛区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事件,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追加处罚。
第十条 竞赛接待与经费
(一) 中共足协按每支参赛队2万元竞赛包干经费支付赛区,用于参赛队伙食补贴((30元/人/天,每队25人计算,运动队自交食宿费用为90元/人/天),超编人员缴纳食宿费用为120元/人/天。
(二) 赛区负担巡视员、比赛监督、技术调研员交通费(飞机经济舱)、工作酬金。裁判长、裁判员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由中国足协负责。
(三) 各队往返旅差费、医疗费及超编人员所有费用自理,超编人员交纳食宿费每人/天/120元。
(四) 承办比赛单位负担各参赛队市内交通,包括训练比赛用车及接送站。负担比赛期间运动队的饮水。
(五) 赛区组委会于比赛结束后7天内将赛事经费明细表、收据及帐目总表在加盖单位财务章后一同用挂号信寄至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部(地址:北京崇文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803室;邮编:100061)。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 获得比赛前三名的球队分别获得冠、亚、季军奖杯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金、银、铜奖章,前8名的队获得成绩证书。
(二) 联赛每个赛区评选2支体育道德风尚优秀运动队。
第十二条 比赛经营与广告
(一) 除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的冠名商和赛场广告外,允许赛区经营部分场地广告。门票由赛区负责经营,收入归赛区所有。
(二) 中国足球协会拥有此项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和转让权。
(三) 必须保证冠名赞助商和中国足协指定广告商的独家权。
第十三条 赛区其他工作
(一) 承办比赛会员协会按中国足协青少部提供的样板印制秩序册。
(二) 比赛结束后,须提交赛区工作报告和总结,红黄牌统计、比赛成绩表一并拷贝后,寄送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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