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寒冰报道 中国足球[微博]的反赌扫黑案,其涉案人员和涉案情节都甚于2006年轰动一时的意大利 “电话门”(净足风暴),但两者的行业处罚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当年尤文图斯[微博]降级,主角、总经理莫吉获刑四年半,并被终身禁足。意大利在欧洲国家中已是司法混乱的典型,但在那次足坛反腐风暴中,尽管历经三次审判,其间也多有从轻发落之嫌,但至少处罚本身基本都是有法可依,并且行业处罚是通过意大利的体育法庭审理,两次审判的降级、罚分、罚款尺度,以及相关人等刑事责任的厘清,有相对明晰的细则。
以尤文图斯为例,前总经理莫吉和CEO吉拉乌多被指控违法 《体育法》第1条(不公平竞争)和第6条(体育欺诈)。而且,他们作为俱乐部高层要员,行为无法定义为个人,毕竟直接为尤文图斯俱乐部带来了不当利益。因此,尤文俱乐部作为主体也违反了《体育法》第2条第4款、第6条和第9条第3款。落实到具体犯罪细节,对雷吉纳赛后莫吉和吉拉乌多把裁判帕帕雷斯塔反锁在裁判室的行为违反的是第1条第1款。其他被处罚俱乐部高层的罪名,也都能找到《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基本落在个人行为违反第6条第1、2款,导致俱乐部行为违反第6条和第9条的具体条款上。
仅就罚分而言,三次审判尤文图斯的降级处罚不变,新赛季罚分从30分到17分又到9分,但处罚依据是根据尤文图斯涉嫌操纵比赛的场次进行的惩罚式罚分。涉案的佛罗伦萨和拉齐奥不会得到欧足联的欧战参赛资格,扣罚的30分正好可以让他们在积分上不具备欧战资格。AC米兰[微博]原本扣罚44分,也被摒弃在欧冠之外,后来经过上诉重新保有欧冠资格,也是30分。
更重要的是,自始至终意大利“电话门”都是在司法介入的背景下进行的。“电话门”主角莫吉因操控比赛、以及转会操作中存在欺诈行为,被那不勒斯刑事法庭对他判处5年零4个月的刑期。而行业处罚终审的结果由意大利奥委会主持的体育法庭做出,具有绝对权威性。理论上,涉案球会都可以向意大利足协所在地——罗马的拉齐奥大区行政法院提起对意大利足协的民事诉讼。然而,类似的司法程序在这次中国足协反腐案的调查、宣判和处罚中均付之阙如。
相比意大利方面从2006年5月曝光电话窃听录音,到10月三审结束定案的雷厉风行,中国足协对于涉案俱乐部的处罚经历了一年多才算给出交代。而且,还是在国际足联多次催促的背景下。即便是这样被普遍认为敷衍了事的交代,也没有对外公布相关处罚的具体法规依据。3年前,同样是行贿裁判,广药和成都谢菲联[微博]被处以降级,海利丰被取消注册资格,3年后申花[微博]、泰达[微博]和鲁能等却并未因此被判极刑。而且,同比对照山东鲁能[微博]方面的行为,放在意大利已经是足以和尤文图斯相当,却仅仅罚款了事。足协方面关于鲁能仅是行贿并未操纵比赛的解释,同样非常牵强。
虽说意大利人因涉案俱乐部多达5支,几乎影响了意甲和意乙格局,最终也大事化小只让风口浪尖的尤文图斯降级,保住了拉齐奥和佛罗伦萨,但罚分是对俱乐部铤而走险最有效的处分。意大利人在操纵比赛案上的处罚尺度也基本保持了一致,1980年的AC米兰和拉齐奥假球案,6支俱乐部涉案,最终AC米兰和拉齐奥降级。2006年,最为嚣张的尤文图斯也降级,涉案不深的拉齐奥、佛罗伦萨经过改判留在甲级,但罚分让他们随后无法进入收入更高的欧冠,对于俱乐部而言也是实实在在的惩罚。
而中国足协这份号称在内部研究整整一年的处罚,法不责众倒是做到了,但对涉案16支俱乐部仅给予3家微不足道的罚分,其余罚款了事,也无法像意大利人那样公开审理,给出具体的依据。尤其是足协口口声声宣布处罚依据是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5条、第63条、第70条、第49条之规定,但3年前是降级处分,3年后却是罚分罚款了事,分明无法服众。2011年,中国足协悄然修改了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方法》,有关条款基本不动,但从过去一旦球队涉假涉赌、涉贿或者受贿,球队将受到降级或取消注册资格处罚,变更为“降级、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但即便这样,也不能解释为何没有降级。这说明,即便在司法介入的今天,足协在针对涉案俱乐部的处理问题上依然选择了人治而不是法治。